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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5674297764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交易管理辦法》(2014.3.15生效)第十六條也有完全一致的規定。

    法律對於“七天無理由”退貨實際上是有限制的:

    第一,有除外的商品。並且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第二,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我個人理解,此處完好不單指商品本身的完好,如果商品本身有外包裝,相應的包裝等也應保持完好。)

    第三,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題主的一些疑問:

    1、“如果商品什麼問題都沒有,只是因為買家的心情不好呢?”

    我認為在不違反上述限制的情況下,消費者是有權僅僅因為心情不好而退貨的。但是,在要求商品完好且買家承擔運費的情況下,僅僅因為心情不好而退貨的非理性消費者應該也是極少的吧。更多的應該還是由於貨物與描述(起碼是和買家對描述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之處才會退貨的吧。

    2、 “如果賣家明說了除了質量和碼數問題不能退,只能換”

    我認為約定不能對抗法定,除非屬於上述條文中的例外的商品,否則消費者還是有權要求無理由退貨。並且,賣家或者淘寶單方面列出這樣的條款,還有可能被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被認定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而導致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理由的話,在全華人大常委會2013年4月28日釋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條文及草案說明》中寫到:

    三、規範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

    隨著資訊科技的廣泛應用,透過網路、電視、電話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逐漸興起。這些新的消費方式與傳統消費方式不同,消費者主要透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畫面或者文字等選擇商品,難以辨別商品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不當宣傳的影響。針對新的消費方式特點,根據中國網路銷售活動的實際,借鑑國外好的做法,草案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範:

    一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是保護消費者的選擇權。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三是保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個人看法,這樣的規定的確對淘寶的中小賣家是有點略苛刻。但是既然很多電子商城早就在實行這樣的做法,我認為說明立法機關和政府的態度應該是想進一步規範網路購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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