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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虛開發票罪的定罪量刑中,什麼情況下屬於單位犯罪?什麼人屬於虛開罪的直接主管責任人員?什麼人屬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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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在蘇秦的路上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如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 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2 # 法律新視點

    虛開發票罪實際上包括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具體分列如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本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立案標準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追訴。虛開上述專用發票的犯罪人與騙取稅款的犯罪人,均應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責任。納稅人透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本罪。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成立逃稅罪。對於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門退稅罪,與逃稅罪實行並罰。虛開發票罪虛開發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虛開刑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以為是普通發票而虛開,但客觀上虛開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認定為虛開發票罪。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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