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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摩文律師事務所李華

    一般來說,房屋徵收公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房屋徵收原因;房屋徵收決定的檔名稱及文號;徵收範圍、徵收物件。其中徵收範圍應當說明徵收的具體佔地面積、四至。徵收物件應當完整列舉被徵收人的門牌、姓名等;房屋徵收補償和受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方案;不服房屋徵收決定的救濟途徑。公告中應當告訴被徵收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房屋徵收決定有權在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告訴受理行政複議的機關及有管轄權的法院;公告發布的主體應當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告落款的時間應當與實際公告時間一致。

    另外,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除了應當載明專案名稱、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徵收實施單位、徵收實施期限及徵收行為限制、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絡方式、監督舉報方式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外,還應當把握好以下三個要點:一是及時性。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如果條件允許的,應當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當天予以公告。二是顯著性。應將公告張貼於被徵收範圍內及其周圍醒目、易於公眾閱讀的地方,對於規模較大的房屋徵收還應在當地報紙、網路或電視上公佈。三是必備性。房屋徵收補償公告除公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外,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也就是說,釋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時,要把徵收評估補償數額、補償標準、由誰進行評估、徵收法律程式以及如何進行法律救濟的途徑應同時公告。如果不公告或公告的不全面,既不利於下一步房屋徵收工作的開展,也不利於被徵收人權利的維護,很容易埋下房屋徵收和補償的糾紛隱患,會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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