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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自治區前主席普伊格德蒙特於當地時間25日上午在德國被捕。此間媒體指出,如果他被引渡回西班牙,或將面臨最高達30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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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行遠46

    歐盟,顧名思義是要把四分五裂的歐洲組成一個整體,是歐洲主要大國,尤其是老歐洲的共識和現實需要,嘉泰鬧分裂是不能被容忍的,因為除了西班牙還有其他歐洲國家有歷史的問題容易造成分裂,這個頭不能帶。作為歐盟的龍頭之一,德國當然不能容忍在它的勢力範圍內破壞它的長遠戰略和利益。要知道歐盟其實上現有體系是對德國和法國這些龍頭有利的,在那個小世界裡德國就像世界上上的美國,其他小國弱國都是它的市場,為它服務的。所以,找個理由抓人太簡單了

  • 2 # 歐羅永珍

    是的。正是基於歐盟義務。

    準確地說,西班牙法院對普伊格德蒙特(Carles Puigdemont)發出的是一張“歐洲逮捕令”(euroorden)。這個歐洲逮捕令制度是在2002年透過,從2004年開始實施的。它是一個簡化的跨境司法程式,目的是完成刑事偵查、執行刑期或取消自由措施。一個成員國簽發的歐洲逮捕令在全歐盟有效。根據這一制度,歐洲逮捕令上的人一旦在一個成員國被逮捕,該國應在60天內將其移交給釋出逮捕令的國家。

    這項制度替代了之前各國之間的引渡制度,標誌著歐盟各國之間對司法判決的基本互認。和引渡制度相比,歐洲逮捕令的執行完全是一套司法程式,而不再需要政治介入。這是歐洲一體化在司法領域中的一個重要進展。因此,西班牙法院依據“叛亂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訴加泰羅尼亞的獨立派領導人普伊格德蒙特,併發出歐洲逮捕令,理論上說,歐洲各國都應該執行。而德國警方便嚴格執行了這一條,將其逮捕。

    圖為加泰羅尼亞獨立派領導人普伊格德蒙特

    但逮捕後並不意味著就一定要移交逮捕令的釋出國。因為,歐洲逮捕令的執行還需要滿足“雙重定罪原則”,也就是說,逮捕令涉及的人必須在發出逮捕令的國家和被逮捕的國家中同時被定罪,才可以執行逮捕令。而普伊格德蒙特在被逮捕幾天後於4月6日被保釋,就是因為他的罪名中有一項“叛亂罪”被德國法院認定不成立。在德國法律中並無這一罪名,最接近的“高階叛國罪”需要使用暴力才得以成立。而德國法官最終認定普伊格德蒙特並未使用暴力,因此罪名不成立。他還需等待德國方面關於“挪用公款”罪名的判定。

    對西班牙來說,德國法官的判決已經是一個打擊。因為原本“叛亂罪”最高可以判處30年徒刑,而剩下的罪名最多隻有12年。就算普伊格德蒙特被移交給西班牙,那麼根據“雙重定罪原則”,他在西班牙也不能再因為“叛亂罪”而受審,因為德國法院已經做出了判定。

  • 3 # 閒看秋風999

    如果想了解西方民主政治的虛偽,瞭解什麼是雙重標準,什麼是利益第一就可以將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地區“獨立公投”的領導人普伊格德蒙特的“待遇”與“科索沃”獨立相比。

    從本質上來說,科索沃的獨立和加泰羅尼亞爭取獨立的初衷都是一樣的:

    歷史不同,文化不同,民族宗教信仰不同,因此都要拉出來單幹,要獨立。不過結果卻是完全不同。

    科索沃的獨立,至始至終完全是美國和北約導演的一出鬧劇。從所謂要求民主自由開始,然後是內亂,最後是北約轟炸。結局是,一個好端端的“南聯盟”炸沒了。

    加泰羅尼亞則沒有這個待遇。西班牙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在歐盟,在北約的地位舉足輕重。

    而且西班牙同樣也存在民族矛盾,貧富差距的問題。一旦加泰羅尼亞獨立成功,西班牙也會分崩離析。歐盟也將面臨解體。

    所以,普伊格德蒙特被通緝,被逮捕,被引渡,最後被判刑,都是可以預料的。

    而科索沃獨立乃至南聯盟的解體則是西方大國為了自己的私利。不允許和它們對著幹的南聯盟繼續存在是它們唯一的目的。

    所以說,這是一個教科書般的“雙重標準”的範例。對自己有利的“反對派”就支援,不利於自己的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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