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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彬愛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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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蔥拌豆腐丶
過期農藥不同於假農藥和劣質農藥,使用假劣農藥會給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帶來損失。對假農藥、劣質農藥,國家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但農藥過期後,一般還具有一定的使用效能,對植物病蟲害有一定的防治作用。所以,對過期農藥並不一律禁止銷售。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根據該規定,銷售的過期農藥應當符合以下這些條件:
(1)必須是經過省級農業廳農藥檢定機構或者農業部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仍然符合農藥的標準的。如果經檢定已經喪失了使用的效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藥標準的過期農藥,不得銷售。
(2)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內銷售。
(3)必須在農藥產品包裝上註明“過期農藥”的字樣。由於農藥過期後,其效能肯定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因此,還必須根據實際效能,明確載明使用方法和劑量。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過期農藥不得銷售,廣大農民在購買過期農藥時,要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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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視界大鵬
農藥的特殊性使得農藥在使用和處理時都要及其注意小心,農藥的使用期限也不是那麼明確。對於農藥是否過期應該如何辨別呢?還沒有失效變質的農藥又可不可以使用呢?
很多人認為既然是過期農藥,按照一般的做飯,那肯定就是“變質、失效”農藥,不能再銷售、使用,但是這裡小編要告訴大家,其實農藥是一種特殊商品,其保質期是按照正常劑量下對植物病、蟲害應達到的預期防治效果確定的。很多過期的農藥,只要適當加大使用劑量,嚴格按照科學的方法使用,仍然有很好的殺蟲、防病效果。而過期的食品等一般商品,顯然是“失效、變質”或不“安全”的,不能透過多吃、多用來解決問題。
農藥毒性大、汙染性強,我哦們不能輕易的就把它銷燬。即使是專業的技術人員,採用特殊的技術措施將它銷燬,也只能做到儘量減少汙染,且銷燬代價較大。因此,國家也並不提倡將過期的農藥都統統銷燬,只要沒有“失效、變質”的,可以繼續使用。
判斷農藥是否“變質、失效”並不簡單。農藥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非專業人員在無相關分析、化驗裝置等輔助條件下,很難對農藥是否“變質、失效”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國家專門規定,判斷過期農藥是否“變質、失效”,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才有資格做出鑑定結論,一般人員僅從感官判斷做出的結論只能作為參考,但並不一定準確。
由此可見,“過期”農藥並非都是“失效、變質”農藥,而是按照原定使用劑量達不到預期使用效果的農藥。適當加大用量後,很多過期農藥仍然能夠使用。不過,銷售過期農藥,按照中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若經檢驗已不能使用的過期農藥,顯然不宜再銷售、使用,只能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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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農藥”不是“假農藥”或“劣質農藥”,所以並非絕對不能再使用。經檢驗合格後,遵循科學的使用方法,很多過期農藥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中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註明‘過期農藥’字樣,並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對檢驗後不符合標準的過期農藥,中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