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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uhy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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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038238679905
一、需要移交的實物資料 1、會計帳簿、憑證及報表 2、印鑑 3、會計檔案 4、財務室鑰匙、辦公工具等 二、需要移交的電子檔資料 1、國地稅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 2、財務軟體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 3、各類表格或其他電子檔密碼 三、其他未盡事宜
一、需要移交的實物資料 1、會計帳簿、憑證及報表 2、印鑑 3、會計檔案 4、財務室鑰匙、辦公工具等 二、需要移交的電子檔資料 1、國地稅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 2、財務軟體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 3、各類表格或其他電子檔密碼 三、其他未盡事宜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務交接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十六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檔案、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資料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二十九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三十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註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十二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代辦移交,但委託人應當承擔本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單位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