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性是嚮往自由的,喜歡無拘無束。而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必然會對人們形成束縛。嚮往自由的本性與法律的束縛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奇怪的是,人們最後寧可被限制,還是選擇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手段。
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律?
答案很簡單:為了制止人類之間的衝突。
人類的衝突是必然發生的,而且,普遍存在。所有人,只要參與社會生活,就一定會與人發生或大或小的各類衝突。
這種衝突產生的根源在於:
一、人類慾望的無限性。滿足了一種需求,人們就會產生新的需求,這種需求是無休止的,直到死亡。更為可怕的是,人的慾望還會擴大,一個飢腸轆轆之人所求也許不過是一個饅頭。一旦沒有飢餓之憂,他想的可能就是各種珍饈美味,良田豪宅,而當所有的慾望都已滿足,無所事事的人又會尋求新的刺激。人的慾望是無窮盡的。
二、人類慾望的相似性。人們不僅有無休止的需求,這些需求還大都相同或相似,比如幾乎所有人都追求美味的食物、漂亮的衣服、豪華的住所……假如人們的需求各不相同,那麼就可以各取所需、互不干擾,不會發生衝突。但人的需求,尤其是最基本的物質需求,都是相同的。
三、資源的有限性。無論我們願不願意承認,在一個既定的空間內,自然資源都是有限的,比如糧食、水、石油、煤炭、鋼鐵、樹木乃至於土地,相較於人類與日俱增的慾望,自然資源的分配便捉襟見肘。歷史上所有的戰爭歸根結底都是因為資源的爭奪而發生的。在一個群體內部之所以有高低貴賤之分,原因也是資源之爭。如果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話,誰還願意與他人爭鬥,誰還願意卑躬屈膝。
四、共同生活的必然性。人是一種群居動物,社會生活是必須的。假如人能夠離群索居,如老子所言“小國寡民”,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那麼,衝突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但是,歷史上除了極個別的哲人可以短暫的避世隱居,其他人還是要與人交往,彼此之間形成一個錯綜複雜的社交網路,共同生活在一個地區內。在今天的“地球村”裡,不與他人交往更是不可能的。
五、人的地位的平等性。一是人們在自己的階層內地位平等。大家都處在相同的地位,擁有相同的權利,不存在誰服從誰。二是在不同的階層之間,人的地位雖然相差巨大,但不存在能夠一直穩居上等階層的人或群體。眼看他起高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流動性才是歷史的常態,短暫的不平等很快被歷史的車輪碾碎。假如有一群超人能一直如眾神一般高高在上,俯視人類,那麼,他們的結局,也必然是隕落。絕沒有人會長久甘居人下,神也不行。平等的地位,使人們誰也不服從誰。
六、人類智慧或理性的有限性。人類固然聰明智慧,但是這種智慧並不能完全阻止衝突的發生,理性的堤壩常常被衝動的魔鬼摧毀,引發一場又一場的爭鬥。
基於以上六點,人們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深植於我們本性裡的東西,不因個人的意志而改變。
《利維坦》描述了自然狀態下的社會
人們的需求總是不能滿足,而且這些需求還都相同或相似,有著相同需求的人又都生活在一起,在這個資源有限的空間內追逐爭奪,那麼,衝突必然會發生,而且無法消除。這是一個死結,單憑人類的智慧,不足以解開。
聰明的腦袋不如合理的制度,這是歷史的經驗。
法律之所以被需要,一是由於衝突不可避免,二是人類追求安全。生而為人,不僅有慾望,還有理性,有趨利避害的本能,有權衡得失的能力。沒有人喜歡不停地進攻與防範,整日提心吊膽。總之,人類追求安全的生存環境,而且,當陷入無休止的爭鬥時,這種對安全的需求會壓倒一切。在衝突的環境下,對安全的需求會促使人們制定規則,互相約束,形成一個相對安定、有序的社會。
所以,人類之所以需要法律,並非我們本性向往規則,而是基於生存與發展的需要,不得不為之。
人的本性是嚮往自由的,喜歡無拘無束。而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必然會對人們形成束縛。嚮往自由的本性與法律的束縛之間存在著難以調和的矛盾,奇怪的是,人們最後寧可被限制,還是選擇了法律作為治理社會的手段。
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律?
答案很簡單:為了制止人類之間的衝突。
人類的衝突是必然發生的,而且,普遍存在。所有人,只要參與社會生活,就一定會與人發生或大或小的各類衝突。
這種衝突產生的根源在於:
一、人類慾望的無限性。滿足了一種需求,人們就會產生新的需求,這種需求是無休止的,直到死亡。更為可怕的是,人的慾望還會擴大,一個飢腸轆轆之人所求也許不過是一個饅頭。一旦沒有飢餓之憂,他想的可能就是各種珍饈美味,良田豪宅,而當所有的慾望都已滿足,無所事事的人又會尋求新的刺激。人的慾望是無窮盡的。
二、人類慾望的相似性。人們不僅有無休止的需求,這些需求還大都相同或相似,比如幾乎所有人都追求美味的食物、漂亮的衣服、豪華的住所……假如人們的需求各不相同,那麼就可以各取所需、互不干擾,不會發生衝突。但人的需求,尤其是最基本的物質需求,都是相同的。
三、資源的有限性。無論我們願不願意承認,在一個既定的空間內,自然資源都是有限的,比如糧食、水、石油、煤炭、鋼鐵、樹木乃至於土地,相較於人類與日俱增的慾望,自然資源的分配便捉襟見肘。歷史上所有的戰爭歸根結底都是因為資源的爭奪而發生的。在一個群體內部之所以有高低貴賤之分,原因也是資源之爭。如果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話,誰還願意與他人爭鬥,誰還願意卑躬屈膝。
四、共同生活的必然性。人是一種群居動物,社會生活是必須的。假如人能夠離群索居,如老子所言“小國寡民”,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那麼,衝突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但是,歷史上除了極個別的哲人可以短暫的避世隱居,其他人還是要與人交往,彼此之間形成一個錯綜複雜的社交網路,共同生活在一個地區內。在今天的“地球村”裡,不與他人交往更是不可能的。
五、人的地位的平等性。一是人們在自己的階層內地位平等。大家都處在相同的地位,擁有相同的權利,不存在誰服從誰。二是在不同的階層之間,人的地位雖然相差巨大,但不存在能夠一直穩居上等階層的人或群體。眼看他起高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流動性才是歷史的常態,短暫的不平等很快被歷史的車輪碾碎。假如有一群超人能一直如眾神一般高高在上,俯視人類,那麼,他們的結局,也必然是隕落。絕沒有人會長久甘居人下,神也不行。平等的地位,使人們誰也不服從誰。
六、人類智慧或理性的有限性。人類固然聰明智慧,但是這種智慧並不能完全阻止衝突的發生,理性的堤壩常常被衝動的魔鬼摧毀,引發一場又一場的爭鬥。
基於以上六點,人們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深植於我們本性裡的東西,不因個人的意志而改變。
《利維坦》描述了自然狀態下的社會
人們的需求總是不能滿足,而且這些需求還都相同或相似,有著相同需求的人又都生活在一起,在這個資源有限的空間內追逐爭奪,那麼,衝突必然會發生,而且無法消除。這是一個死結,單憑人類的智慧,不足以解開。
聰明的腦袋不如合理的制度,這是歷史的經驗。
法律之所以被需要,一是由於衝突不可避免,二是人類追求安全。生而為人,不僅有慾望,還有理性,有趨利避害的本能,有權衡得失的能力。沒有人喜歡不停地進攻與防範,整日提心吊膽。總之,人類追求安全的生存環境,而且,當陷入無休止的爭鬥時,這種對安全的需求會壓倒一切。在衝突的環境下,對安全的需求會促使人們制定規則,互相約束,形成一個相對安定、有序的社會。
所以,人類之所以需要法律,並非我們本性向往規則,而是基於生存與發展的需要,不得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