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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當然是新建,不屬於擴建或改建,具體分析如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關係所生的管理權。專有部分是在一棟建築物內區分出的獨立的住宅或者經營性用房等單元。該單元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與使用上的獨立性,因此,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單獨所有權,即對該部分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權,性質上與一般的所有權並無不同。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的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即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以及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屬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範圍。、業主的管理權。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了業主在物業管理享有的權利,其中第(八)項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第十一條規定了業主的共同決定權,其中,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解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分別以相同的文字“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表述了共同的決定權。因此,有必要對“改建、重建”進行必要的目的、文理解釋,以便構建和諧的群體關係。《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闡述的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目的是為了創造優美、有序的生活的環境,對原有的建設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改建和重建,逾越其目的的改建和重建均是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侵犯。從文義方面觀察,“改建、重建”應當不包括“新建”,其中的改建是在原有基礎上的改造,使設施更為完善的服務生活;重建是也應是在原有設施上重新建造,改變原有的設施用途,更加方便群眾的生活,如,將小區共同的道路重新建造車庫。加裝電梯的法律性質近年來,各地紛紛對舊居民小區進行“推陳出新”,為民辦實事,值得推廣。為民辦事的過程中,小區加裝電梯引起了低層樓居民的不滿。於是,高層樓居民及物業服務等機構利用“三分之二”表決權制度強行加裝電梯,甚至訴至法院。筆者認為,僅從“改建、重建”的文義解釋就能夠判斷出加裝電梯侵犯了低層樓居民的專有部分的物權,“三分之二”表決權制度實質是多數的的對少數人的“暴力”。當然,高層樓居民對低層樓居民給予補償,並協商一致,加裝電梯也未尚不可。

  • 2 # 為建築裝置體檢

    對於舊樓加裝電梯,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支援,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納。

    有一部分舊樓,原來有預留電梯井道,加裝電梯相對方便快捷,只需業主多數同意,住建部門報建,申報住房維修基金,採購意向電梯,由電梯安裝單位去跑電梯報裝辦證等手續即可。拿到電梯檢驗合格標誌和使用登記證就可以安全放心使用了。

    對於舊樓無預留電梯井,只能在樓房合適位置加裝電梯,一般都採用鋼結構框架,玻璃壁井道,儘量減少影響採光。這種情形下,前期手續相對繁瑣,需要國土,住建,規劃,城管等幾個部門報批,通過了才能製作電梯井道。

    其餘手續都與有電梯井或新裝電梯程式差不多。

  • 3 # 建築時報

    主要看舊樓的情況和業主意願。擴建改變了建築單體的面積,需要有關部門審批,不是所有建築都有條件實施的,擴大了公共面積,當然好,從結構上來說,最大程度不干涉和影響原有結構就是原則,老樓還需要進行檢測和加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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