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凡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築物內。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古建築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定生產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並報請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否則一律取締。要求如下:《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定“禁止煙火”的明顯標誌。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如要點燈、燒紙、梵香時,必須在指定地點,具有防火設施,並有專人看管或採取值班巡查措施。第十四條 在古建築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裝置,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築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牆或開闢消防通道。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佔。第十六條 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情況及時處理。第十七條 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在高大的古建築物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第十八條 各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明文公佈執行。
第十一條 凡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築物內。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古建築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定生產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並報請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否則一律取締。要求如下:《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定“禁止煙火”的明顯標誌。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如要點燈、燒紙、梵香時,必須在指定地點,具有防火設施,並有專人看管或採取值班巡查措施。第十四條 在古建築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裝置,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築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牆或開闢消防通道。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佔。第十六條 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情況及時處理。第十七條 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在高大的古建築物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第十八條 各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明文公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