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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雲上九江

    員工穿短褲上班被開除,聽起來聽奇葩的,但是否合法個人認為不能一棍子打死。其實這個是源於近日的上海虹口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具體是否合法還有待法院判決。當然,我們日常工作中其實也遇到過很多奇葩的解僱理由,雖然從表面上看都是公司做法不合法律要求或是操之過嚴,但如果細究起來勞動者其實也是存在一定的責任的,只是有一種“罪不至死”的感覺。我們先看樓主所提問題的實際事實,然後做一下簡單的分析(這裡因為法院尚未判決,僅是一家之言,不喜勿噴):

    第一,我們來穿著短褲上班被開除新聞事實

    金先生2016年進入公司,由於他不顧公司規定使用私人手機,還穿著短褲上班,多次受到處罰。最終,公司方面解除了金先生的勞動合同。 原告金先生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不足以認定為《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解除勞動合同程式不合法,期間未收到被告的處罰通知。 而在公司看來,入職前公司就曾告知過金先生相關規定,且全體員工都在檔案上簽字確認過。“原告工作期間身穿短褲次數達到三次,符合公司勞動紀律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為此,金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用工單位支付報酬以及各項賠償金,共計2萬5千餘元。法庭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第二,如果新聞陳述的是事實,公司解僱金先生勞動合同個人認為實際操作程式上是存在瑕疵的,但整體上看如果證據充分的話也並未違法。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在企業上班你當然要遵循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如果當事人在相關規定上簽字,明知違法勞動紀律,還一而再再而三的違法規定穿短褲上班,那要麼就是視公司規定於無物或是故意挑釁公司管理。

    但企業在實際操作中,三次違規現象都未下達處罰通知並予以公告,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默許了當事人的違規行為。簽訂了遵守相關制度和紀律的檔案,只是代表著當事人認可或是瞭解接受檔案內容,並不代表著執行過程中就不需要監管。因此,多次違規穿短褲上班,企業未及時下達處罰通知,在程式操作上為日後解除勞動合同埋了雷。

    第三,違法企業勞動紀律三次算不算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跟上述第二點有關係,也很有可能成為法院判決參考的一個重要的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員工才有可能會被辭退;而這名員工上班時間穿短褲,顯然稱不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但如果是連續三次違反,如果企業每次下達了處罰通知書,依然漠視企業規定,個人認為這應該算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開除無可厚非。

    作為一家正規企業,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如“上班期間禁止穿短褲”等,去規範員工的行為,是非常必要的。對於違反管理制度的員工,給予相應的處罰,也無可厚非。然而,企業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更不能侵犯員工的基本權益。必須承認,員工在上班時間穿短褲,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但如果究其細節,當事人雖然“罪不至死”,但數次違反的話也有點得意忘形。

    第四,不得不說的一點:

    很多企業確實在規定和規定的執行上有不合規或瑕疵的地方,但企業規章整體上來看還是遵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當然不排除部分企業的規定本身就違法的現象。

    但這裡我覺得需要作為當事人的員工更需要反省檢討,自己數次違規然後企業按規章制度將其開除,又將自己視為弱勢群體去爭取社會同情,去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好事,但你自己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心裡沒點B數嗎?

    現在,其實很多勞動者都是這樣,毫無規矩意識,破壞規矩,受到處罰又各種吐槽義憤填膺,難道這還能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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