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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算工傷的,要知道,雖然員工沒有勞動合同,但實際上員工跟工廠之間是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只要員工是在正常的上班過程中出現事故,就可以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問題裡面的員工是上班期間觸電死亡,這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導致的事故傷害,所以屬於工傷。員工要明白一點,工傷認定與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無關,只跟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內容等因素有關,所以沒簽合同的員工只要是在正常的上班期間受傷的,都算工傷。
像問題裡面的工傷算最嚴重的情況了,如果工廠給員工繳納了社保,那可以由工廠方面申請工傷認定並按照政策對員工家屬進行賠償。如果工廠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那麼工廠肯定不願意申請工傷認定,會私下裡跟員工家屬協商,這種情況下,如果協商不成,員工家屬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然後要求工廠承擔一切賠償費用。既然問題裡面的員工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簽訂,基本可以斷定這樣的工廠也不會給員工繳納社保,所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廠就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費用。現在員工被電死了,工廠要賠償要賠償大幾十萬,而且這個錢全部得工廠承擔。所以這也算給工廠老闆一個教訓,以後還是給員工繳納社保為好,這樣即便員工出現工傷,企業承擔的經濟壓力也會小很多,否則就全部由企業自己承擔了。
認定工傷與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太大關係,雖然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有很多單位不主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只能透過其他途徑證明自己與單位之間存在真實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可以了。
比如透過入職單、工資卡、社保公積金流水、胸卡、工作服、同事證言、與單位領導談話錄音錄影等方法蒐集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認定事實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的依據。
在事實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如果符合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還是可以認定工傷的。
認定工傷時,由於沒有勞動合同或社保等證明,社保局要透過調查核實等方法認證,可能時間會拉長。
如果單位不配合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有可能需要與單位之間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了,所以程式比較麻煩。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員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被電電死的,肯定可以認定工傷。
至於用人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只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瑕疵問題,並不會影響員工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如果單位不予配合認定工傷,員工可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存在。
被電死員工的家屬應該透過報警、錄音錄影等儘量蒐集證據,之後辦理喪葬事宜與索賠工亡待遇都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期間單位不能有效配合可能導致各種成本上升,包括走法律途徑解決,時間也會拖延很長。
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家屬處理手段、措施都非常重要。記住,談判的過程就是蒐集證據的途徑,有了證據不用擔心結果對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