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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697043786272

    誠如 @Karl Ernst 學長所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是從債發生的原因角度作出的劃分。所謂法定/意定的標準在於債的發生及其內容是由法律還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合同之債是意定之債,因為法律不可能例舉所有的合同內容,既不現實也不經濟,這些交給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市場經濟和意思自治精神的體現。合同無效是一種效力描述哈,類似的還有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1項)(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2項)(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法》第52條第3項)(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條第4項)(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相應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合同被撤銷或者效力確定無效後,合同也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改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條就是法律後果了。合同既然無效了,那麼你把原來的東西退給對方,有過錯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賠償給對方,等於是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初的狀態。舉一個簡單的例子,買賣合同無效,你取得的物退換給賣家,賣家退還價款給你。如果你不退,或者賣家不退款怎麼辦呢?很簡單,你可以主張賣家不當得利,這就是法定之債了,因為法律規定了不當得利的情形,沒有合法依據(因為合同無效了)致使對方利益受損;相應的,你不退,對方也可以基於不當得利或者物權請求權(返還原物)要求你返還。那麼,合同法上規定的“返還財產”是什麼性質呢?這個有爭議,有人認為就是不當得利請求權,也有人認為物上請求權。這個不影響,如果是不當得利,那就是你說的法定之債;這個債不同於你之前的合同給付履行之債(意定),有一個新的債因,這個債因是法律規定的。物上請求權,則是基於物本身的效力所產生一種請求權,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法定之債,原物所有權人,自然享有此種請求權。還有一種情況,你把物毀損了,返還不了,怎麼辦?這就是合同法規定的”折價補償“或者“損害賠償”。這就不是不當得利或者物上請求權了,而是債權請求權了,也就是侵權請求權。侵權之債也屬於法定之債。也就是說,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實際上是很多不同性質請求權(或者說不同性質責任)的綜合。嚴格來說,合同無效不是法定之債,而是說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其中規定的很多救濟手段,是法定之債。

  • 2 # Tiekt鐵鐵

      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合同法》第58條、第59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法律效力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產生。首先如果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此種類型的條款包括:1、仲裁或訴訟條款;2、選擇管轄法院條款;3、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4、法律適用條款。另外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和被撤銷後,還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一)返還財產  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因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返還對方,如果雙方取得,則雙方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二)賠償損失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除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後果以外,如果無過錯方遭受了財產上的損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追繳財產  如果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此處“雙方取得的財產”包括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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