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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492607187899

    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證據的存在形式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超出這七種法定形式的證據不會被法院認可,如現今經常出現的“專家意見書”,是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

    上述僅僅是證據的形式要件,一個證據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最終成為法官斷案的依據,還必須要滿足“三性”的實質要件,即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所謂“客觀性”,即證據是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是人們主觀意志的產物。所謂“關聯性”,是指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必須與待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絡,沒有關聯的證據雖然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但因與本案無關而不會被法庭質證。所謂“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要件和蒐集程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如透過盜竊、威脅等非法手段所獲取的證據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認可。

    所以,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就必須符合上述證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這是很難的,尤其對不懂法律的當事人。而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調查蒐集的證據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援就更難了,因為離婚案件中的證據一般不會有像經濟合同糾紛中的合同一樣的書面證據的。筆者曾代理過一個因婚外情離婚的案件,當事人耗費了上萬元委託偵探公司對其老公的婚外情進行調查,時間持續了數月,當事人在取得錄影資料後也自信滿滿,結果這些所謂的證據在法庭上一無是處,所有的辛苦付諸東流。之所以這樣,就是因為當事人對法定證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不瞭解造成的。

    如何調查蒐集婚外情的證據??

    1、固定書面證據。即在一方承認有婚外情時盡力透過認錯書、承諾書、協議書等方式把事實透過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2、注意蒐集有婚外情一方遺留的電子證據。如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傳真、聊天記錄、電話通訊記錄等,重要時建議把這些電子證據透過公證處以“公證書”的形式固定下來。

    3、跟蹤調查,透過照相、錄音錄影等方式把證據固定下來,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調查機構調查。需要注意的是:一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儘量不要透過非法途徑獲得,否則冒著極大風險取得的證據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認可,一切辛苦化為徒勞。二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爭議金額不大,是完全沒有必要委託調查公司的,委託調查公司所付出的費用和所承擔的風險對於調查的效果來說可能得不償失。三對於調查取得的證據,不能因為激憤而將之公諸於眾。因為,公諸於眾的結果有可能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出現意外;更重要的是,公諸於眾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要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4、尋找證人證言,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楊欣律師提醒——

    當事人透過上述方法蒐集證據並不意味著必然勝訴。因為勝訴不僅與證據有關,還與法律規定、訴訟技巧有很大關係,證據僅僅是決定勝訴的一個方面。從證據到待證事實、從待證事實到訴訟請求,這是一個完整的訴訟線條,只有保證這個線條的完整性、嚴密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但當事人作為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很難保證上述線條的無懈可擊,這也給訴訟的結果存在變數。一般情況下,一個事實的發生會遺留很多證據,有的證據是有利的,有的證據是不利的,當事人必須甄別,千萬不能讓自己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自相矛盾。當事人所蒐集的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是否充分,有無瑕疵,是否需要其他證據補證等等,這些問題都非一個普通人士所能考慮周詳的。因此,對於自己影響重大的案件,當事人最好是在律師的指導下蒐集證據,這樣會事半功倍;否則有可能千辛萬苦蒐集的證據到頭來一無用處,或弄巧成拙,就得不償失了。

    摘自作者曾發表過的文章,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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