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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賢惠15168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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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姓陳的老太婆
這男的真奇葩。分手了竟然去法院起訴女方返還戀愛期間的四萬元費用!真行!他都不要個臉了!既然他不仁你也可以不義,你也去起訴他要他返還青春損失費八萬,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兩萬!告著玩唄誰怕誰,他都豁出去你豁不出去啊。戀愛期間的花銷都是自願的,有誰拿著刀逼迫他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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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編
這個提問讓我想起了之前,我的女兒跟一個周姓的男娃子談戀愛,有次救急,女兒帶他向我借了四千塊錢,後來兩個人沒處成,又分開了。問我借的錢我打電話索要,人家也不接,算了,只當生病花費掉算了。
處的時候都是朝著結婚那條路上走的,感情融不到一起只能選擇走散。你說這一起零零碎碎的花銷怎麼去算?難不成每次都做過花銷筆記不成?
個人認為,戀愛期間的所有費用都不值得提及!現在戀愛的男女,戀上了就有住過一起的傾向,男孩和女孩之間,自然吃虧最大的就屬女孩子,要將過硬,應該男方給女方一定的補賞才合乎情理。當然,這要是男方提出分手為主。
男女朋友分手後,大部分都沒有那麼計較!一般的那些不值一提的花費有點人格的都會一頁翻過!不會給人留下小家子氣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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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龜蛇黃鶴
看了這題,談談個人看法。
一,覺得這事好奇葩,天下還有人,為要回戀愛費到法院打官司。
二,覺得這事沒題主說的那麼簡單。因為,最近法院就退還彩禮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男方起訴至法院,如獲受理,那就與彩禮有關。
三,覺得提問者,沒把事情說清楚,已引起人們的誤判。比如:前男友為什麼要求你退4萬元錢?這錢怎麼來的,你們花在哪些方面?是一般性開支,還是大額開支?是日常消費,還是特別消費?是共同消費,還是你個人消費?
四,我認為,這事還得按地方規矩辦,雙方協商解決。假如,過錯方是你,該退還的費用還得退還,光頂是沒用的,爭取主動比較好。不然,後果更嚴重,面子更難堪,名聲更受損。
這裡,我講個案例,供你參考。有個女孩,在單位談了男朋友。父母不知情,託人給女孩介紹了新的男友,並安排新男友與女兒見了面,上了門。男友家按規矩也給女孩見面禮金和禮品。一段時間後,女兒跟父母攤牌,要求跟新男友分手。作為過錯方,父母無奈,最後以全額退還男方禮品,禮金及相關費用了結此事。
我的觀點是,在你提出分手的情況下,假如,你在與前男友戀愛間,收取了男方大額禮金和貴重禮品,或與前男友外出旅遊等,就該全額或部分退還前男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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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子陌Tracy
如果這4萬塊錢是在你們戀愛存續期間,他是以禮物贈送給你的,或者是你們戀愛期間一同花費的,這樣的話你是不用還的。
如果這4萬塊錢是借款的話,情況會複雜一些。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形成分兩個方面:一是借貸合同成立或者借貸合意的達成;二是借款事實的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原告提起訴訟應當首先舉證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的證據分配規則。如果有明確的借款合同,那這就一目瞭然了,錢就應該還回去。如果你們只是口頭的方式約定的借款,那樣的話,男方除了要提供轉賬憑證以外,還要提供借款合意的證據。如果被告方(也就是你)抗辯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係,並且對於原告給付行為做出合理的解釋。則原告的舉證,並未完成,是會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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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勿念A勿戀
1.雖然現在是分手了,但是曾經也深愛過,相處的費用也是心甘情願付出的,沒有必要在細算吧。
2.如果你們真的細算這些費用 ,那下一次戀愛就會有陰影,誰也不願意在付出一段感情了。
3.戀愛都不願意在付出了 ,那就一輩子孤獨終老去吧。
4.分手就分手,就拿等於拿錢買了教訓,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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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闊天空40044875
前提是戀愛期間雙方都是自願,雙方都要找找自己原因,哪裡出現了問題,還有沒有和好的機會。然後不管兩人堅持了多久,認為無法在一起了,個人認為還是要理智處理此問題,雙方好好談談,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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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打黃蓋,兩廂情願。沒有太大的花銷不要計較。就是要回準備送誰呀?還準備給下家嗎?別搗亂了。算了吧,人家還陪您時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