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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zorn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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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8907387717188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
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
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 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未收到購買方 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
按折讓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2)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
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 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 依據。
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
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 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 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3)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
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金,屬於偷稅行為。
發生退貨發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第四條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1、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 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統稱《資訊表》,詳見附件1、附件2). 《資訊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的除外).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經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的,購買方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拒收的,銷售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 2、主管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 《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3、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透過的 《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因此,根據上述檔案規定,納稅人可直接透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資訊,不需要納稅人再到稅務機關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