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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巴巴汽車

    首先我們可以看一下目前國內消費維權史上最高賠償案。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階法院對車主楊某訴貴州新貴興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撤銷買賣合同,車主退車,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楊某買的是一輛賓利Mulsanne,車款是550萬元。三倍賠償款,是1650萬元。

    稱買到翻新車 4成多車主維權敗訴

    不是所有車主都能如此幸運。181件訴汽車銷售商“舊車當新車賣”的案件中,在76件案件中車主以敗訴告終,佔比42%。敗訴的原因,多數是因為車主舉證不足,而這和車主購車時缺少警惕性有關。統計資料顯示,至少半數的車主,是在車開了一段時間之後,才意外得知情況的。由於發現得晚,且買車過程中沒有證據防範心,很多車主維權時很難證明自己不知道車輛有瑕疵。

    近年來,在汽車消費維權案件中,車主起訴汽車銷售商“舊車當新車賣”的佔比頗高。以“北大法寶”司法文書資料庫作為資料樣本庫,記者以2017年1月作為時間起點、以“汽車銷售 合同 欺詐”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調取出判決書298份。資料顯示,298件案件中,車主因汽車銷售商“舊車當新車賣”而起訴維權的181件,佔61%。六成多。這個數字,或許車主、汽車銷售商和法律人士都始料未及。很多人會想當然地認為,這種案件似乎應該集中在中低檔品牌,但資料統計的結果顯示並非如此——涉及高階汽車品牌的案件65件,佔比36%。更值得人關注的是,車主起訴普通品牌汽車的案件116件,涉及40多個品牌,分佈相對分散;而車主起訴高階品牌汽車的案件只涉及品牌12家,平均每個品牌身上發生的糾紛案件比普通品牌要多。

    所以,對於想要退一賠三必須滿足消費欺詐這一情況,

    認定消費欺詐主要圍繞“三要件”:

    一是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二是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三是被欺詐一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並因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一旦銷售公司的行為屬一般過錯,尚未達到欺詐的程度,即便構成欺詐,也屬於情節相對輕微、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欺詐,因此不享有解除合同並請求三倍價款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所以對於車主來說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舉證。證據足那麼就能”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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