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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404289120834

    這個問題我想了下,應該是這樣的:

    比如2015年的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價值100,在年末價值上升到110時,2015年會計處理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年末結轉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貸:本年利潤 10

    這沒問題。

    在2016年的時候,將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出售價為130,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3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110

    貸:投資收益 20

    -----------------------------------------------以下為大家困惑的地方--------------------------------------

    準則上說要將以前年度累計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入投資收益,即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貸:投資收益 10

    這裡是大家不理解的地方,明明以前年度已經結轉到本年利潤了啊,這裡拿什麼結轉呢?其實大家再往下面考慮一步就想通了。

    這裡結轉後,2016年的投資收益科目就是20+10=30了,再將投資收益結轉到本年利潤

    借:投資收益 30

    貸:本年利潤 30

    但是!!!別忘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現在已經是負數了,也要結轉,

    借:本年利潤 1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

    以上是全部分錄,從這全部分錄中可以看出來,這樣做並沒有影響2015年利潤,也沒有影響2016年利潤,因為2016年利潤從分錄上計算出來為(30-10=20),而實際上把110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按130出售,影響2016年的利潤本來也就只有20.

    準則要求這樣做的真正目的是在於,就這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來說,透過投資收益科目能反映出企業在該項投資中實現的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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