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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13448605027

    只要鬧的不是特別大,不要管。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情,不是你管的了的。

    我前男友的家庭,和你情況差不多。他爸爸從年輕的時候就喜歡打牌出軌,還把他的學費輸掉,女人帶到家裡來,一分錢不給家裡。就是這樣,他媽也沒和他爸離婚。我和他談戀愛的時候,他在車站接我下班,就這麼巧,看到他爸和一個女人在一起。後來他媽還跟我說,她一直知道他爸外面有人,其實他爸就只是想用下那個女人的錢罷了。

    我還能說什麼。

    還好沒結婚,還好分手成了前任。

    你老公的媽媽已經麻木的接受了這樣的生活,不是你能干預的了的,別搞到最後你裡外不是人。其實分開住是再好不過的了。

    加油。

  • 2 # 使用者3296806220335

    應當及時報警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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