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制度的考量】在於:
(1)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一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在犯罪,說明其再犯罪的危險性已經相對消除。
(2)司法需要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現行的犯罪對社會具有相對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追訴時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中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司法中必將為陳年舊案所累,從而影響現行案件的辦理,妨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
(3)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懲治犯罪是一項龐大而艱鉅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那些經過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急需和及時的地方。
(4)犯罪作為危害社會的行為,衝擊社會的穩定。但是社會活動不可能因為犯罪行為而不休止的停滯下去。設定追訴時效制度,讓犯罪留在社會中的心理創傷逐漸淡化,讓受害人的心理逐步渡過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悲痛期,回到正常的社會生活中,也是從社會角度對刑事司法的考量。
【追訴實效的期限】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追訴時效的中斷】
中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時效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間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表明,在追訴期間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這也就是說,犯罪後在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時候,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論犯罪的逃亡行為】
樓主只知道,犯罪者應當被處以刑罰。也就是犯罪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傳統的刑事制度遺留下來的觀念。
刑罰制度的考量,一方面確實是讓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從遠古的血親復仇行為,進步到國家刑事司法穩固社會的形態。
另一方面,對於,犯罪,我們期望逐漸較少,以至於滿懷期冀的希望最終沒有犯罪。這當然是理想,但是,理想和現實總是有差距的。
單一靠刑罰以及監獄系統能否減少犯罪,這是一個拷問著一代又一代刑事法學者的問題。答案是,刑罰的效果是相對有限的(注意,是相對,有限)。
我們不能抱持著刑罰萬能論。一切旨在減少犯罪的社會調節制度,例如教育、道德以至宗教,從內心約束一個人的行為的規範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
回到本題目上,如果一個犯罪的人,要逃過刑事司法的處罰,他要怎麼做呢?答案是逃亡。逃亡的好處是什麼呢?換句話,為什麼要逃亡呢?害怕極刑(死刑)者有之,不願逝去自由者有之。生命刑和自由刑,這是刑罰中最重的兩項處罰。
那麼【逃亡的成本和代價】又如何呢?
你要活著,也要消費,你就要賺錢,但是,你既不能正大光明的有身份,也不能在正大光明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任職,因為你得躲著。這時候你還想挑選乾淨輕便的工作?做夢吧。
你要逃過追查,就要掩蓋身份。或許是到處換地方,或許是喬裝打扮,總之你必須儘量隱形。
而且,當每天晚上入睡的時候,你是否心理強大到安枕就睡呢?你怎麼知道什麼時候被抓到?
有句俗語叫:你只看到賊吃肉,卻沒看到賊捱打。要做到超過追訴時效,也不是件輕鬆的事。內心的折磨,心理的長久不安,生活的顛沛流離,恐怕是另一種懲罰。
綜上,說這個,是想說,作為一種制度,是有很多方面綜合考量的。司法制度很多都是這樣,沒有完美的制度,只有為社會進步努力的人。
培養和塑造身心健全的公民,才是考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最深刻的問題。
【追訴時效制度的考量】在於:
(1)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一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後,在一定的期限內沒有在犯罪,說明其再犯罪的危險性已經相對消除。
(2)司法需要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現行的犯罪對社會具有相對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追訴時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中集中精力辦理現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司法中必將為陳年舊案所累,從而影響現行案件的辦理,妨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
(3)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懲治犯罪是一項龐大而艱鉅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那些經過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急需和及時的地方。
(4)犯罪作為危害社會的行為,衝擊社會的穩定。但是社會活動不可能因為犯罪行為而不休止的停滯下去。設定追訴時效制度,讓犯罪留在社會中的心理創傷逐漸淡化,讓受害人的心理逐步渡過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悲痛期,回到正常的社會生活中,也是從社會角度對刑事司法的考量。
【追訴實效的期限】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追訴時效的中斷】
中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時效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間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表明,在追訴期間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這也就是說,犯罪後在沒有超過追訴期限的時候,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論犯罪的逃亡行為】
樓主只知道,犯罪者應當被處以刑罰。也就是犯罪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傳統的刑事制度遺留下來的觀念。
刑罰制度的考量,一方面確實是讓犯罪者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從遠古的血親復仇行為,進步到國家刑事司法穩固社會的形態。
另一方面,對於,犯罪,我們期望逐漸較少,以至於滿懷期冀的希望最終沒有犯罪。這當然是理想,但是,理想和現實總是有差距的。
單一靠刑罰以及監獄系統能否減少犯罪,這是一個拷問著一代又一代刑事法學者的問題。答案是,刑罰的效果是相對有限的(注意,是相對,有限)。
我們不能抱持著刑罰萬能論。一切旨在減少犯罪的社會調節制度,例如教育、道德以至宗教,從內心約束一個人的行為的規範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
回到本題目上,如果一個犯罪的人,要逃過刑事司法的處罰,他要怎麼做呢?答案是逃亡。逃亡的好處是什麼呢?換句話,為什麼要逃亡呢?害怕極刑(死刑)者有之,不願逝去自由者有之。生命刑和自由刑,這是刑罰中最重的兩項處罰。
那麼【逃亡的成本和代價】又如何呢?
你要活著,也要消費,你就要賺錢,但是,你既不能正大光明的有身份,也不能在正大光明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任職,因為你得躲著。這時候你還想挑選乾淨輕便的工作?做夢吧。
你要逃過追查,就要掩蓋身份。或許是到處換地方,或許是喬裝打扮,總之你必須儘量隱形。
而且,當每天晚上入睡的時候,你是否心理強大到安枕就睡呢?你怎麼知道什麼時候被抓到?
有句俗語叫:你只看到賊吃肉,卻沒看到賊捱打。要做到超過追訴時效,也不是件輕鬆的事。內心的折磨,心理的長久不安,生活的顛沛流離,恐怕是另一種懲罰。
綜上,說這個,是想說,作為一種制度,是有很多方面綜合考量的。司法制度很多都是這樣,沒有完美的制度,只有為社會進步努力的人。
培養和塑造身心健全的公民,才是考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最深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