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可以是漢族民族或者少數民族,婚後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雙方商定。公安部門將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登記。《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規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 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擴充套件資料:《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公民未滿十八週歲,其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滿十八週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公民年滿十八週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週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第八條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第十九條 中國公民同外華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
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可以是漢族民族或者少數民族,婚後所生子女的法定民族由父母雙方商定。公安部門將根據其父母共同簽署的民族成份填報申請書予以確認、登記。《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規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 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擴充套件資料:《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後,一般不得變更。公民未滿十八週歲,其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有撫養權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滿十八週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或繼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公民年滿十八週歲,其本人可以在年滿十八週歲後的兩年內自願選擇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第八條 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應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第十九條 中國公民同外華人結婚生育或依法收養的子女,取得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依據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確定。外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其民族成份應當登記為“入籍(原國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