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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工和老闆一般是僱傭或勞動關係。按僱傭關係算,僱員受傷,僱主要負責。【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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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近日,一則“女子工作中暈倒後離世,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的訊息,引發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到底有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制度關於“48小時”的規定,是否存在不足?記者就此採訪了華人民大學教授黎建飛。“工傷的根本特點在於‘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其中,傷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關鍵。”黎建飛認為,“傷害來源於工作,這是工傷保險的本質特徵。傳統的工傷,主要是指工作裝置、工作環境造成的傷害。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在很多國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中國對於工傷的認定範圍已經比較寬泛、很具有人文關懷精神了。對於自身疾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是對傳統工傷界限的突破。”黎建飛解釋道,“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倘若工作中,被機器砸傷或者發生地震、事故而受傷害,即使超過48小時離世,也算工傷,都得賠償。例如,油田發生火災,人員受傷,過了8年死亡,也要認定為工傷。“如果某人的死亡與工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其自身的基礎性疾病引發的,就不會被認定為工傷。”黎建飛說,之前規定的是24小時,有人質疑,後來改為48小時,又有人質疑為什麼49小時不算,“這些質疑沒有太多意義,只是立法者的選擇問題。法律始終是要有界限的。”“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懲罰,也不是為了賠償,而是在於讓僱主改變生產條件,讓工傷減少。”黎建飛說,工傷保險的費用,是僱主單方承擔的,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費用,就是為了促使僱主改善工作條件,要求工作環境是安全的、衛生的;基於自身疾病的傷害,僱主是無法依靠改善工作條件來避免的。另外,網路上提出的“加班多,輻射多,蒼老‘毀容’”的情況,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呢?黎建飛指出,這些情形,要看是不是因為工作環境造成的。法律上講的是直接因果關係,如果大多數的勞動者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一定會得這個病或受到這個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有人提出“長期對著電腦,使自己蒼老了”,但只有這個單位同等環境的大多數人都會因此出現蒼老現象時,才會認定為工傷。如果只是個人原因,而非因工作蒼老了,則不是工傷。黎建飛指出,法律是調整大多數人的行為的,不能針對個體制定法律。如果因為個體原因,讓僱主支付工傷費,這是很不公平的。“社會要對工傷制度進行全面的理解,片面質疑48小時是不理性、不負責任的做法。”黎建飛提醒。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因工作受傷,過多久都得賠償(服務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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