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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hifubao159

      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一般有三種形式:直接指定、政府採購、遴選建庫。

      1.直接指定,是法律賦予採購人“自行選擇”權利的直接體現,也是採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最常見做法,一般透過考察、他人介紹、自我推薦等方式指定。其特點是方便快捷,無需為選擇代理機構花費較大精力,但往往帶有盲目性,指定的代理機構可能與代理的採購專案不相適應。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他人介紹”或“自我推薦”往往演變成領導打招呼、熟人拉關係、代理專案靠公關的人情關係和不正當競爭關係。

      2.政府採購,是指透過政府採購程式選擇代理機構,其前提是採購主體、採購資金和採購內容(需求)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採購主體即採購人,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採購資金應為財政性資金,政府採購中的財政性資金是指直接用於專案採購的預算資金,而非間接性或未來預期要支付的財政性資金。《政府採購法》第六條規定,“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就採購代理服務而言,代理服務預算可從專案總預算中分解出來,就像從工程專案總預算中分解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分項預算一樣。只是通常情況下,採購人為了便於支付,會將代理費轉嫁到供應商的投標報價中,由中標供應商支付。要實施政府採購,可直接將代理服務預算從專案總預算中分解出來。

      關於採購需求,因為是針對具體專案採購代理服務,採購需求也能較為明確地確定出來。政府採購專案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等,每個專案的採購內容和採購方式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代理服務採購需求也不相同,專案內容和採購方式越明確,代理服務採購需求也就越明確並具有針對性。財政部《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有“採購代理服務”品目,在政府採購三個基本要素均具備的前提下,以“採購代理服務”為品目實施政府採購合理合法,採購結果也真實可靠。

      不過,實踐中,政府採購程式較為繁瑣,採購週期較長,要完成一個專案,首先要透過政府採購選擇代理機構,再透過政府採購選擇供應商,效率不高,這是採購人很少透過政府採購選擇代理機構的主要原因。此外,從部分地區採取這一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實施情況看,代理機構為贏得業務惡意競爭、低價競標的現象比較突出,令採購人備感困擾。希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施行後,能夠有效遏制惡意低價中標。

      3.遴選建庫(以下簡稱建庫),是指透過遴選的方式選擇多家代理機構組成代理機構庫,使用時直接從庫中指定。建庫的目的,一是減少人為干預和直接指定的盲目性,二是減少每個專案均考察、選擇代理機構或透過政府採購程式選定代理機構所帶來的工作量,一勞永逸。

      關於建庫主體,目前,有采購人自主建庫的,也有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為採購人集中建庫的。採購人自主建庫符合“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規定,但其合理性卻值得商榷。一是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分配代理業務,總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指定可能造成分配不公和權力失控,且會助長不正之風;二次競爭則易造成庫內代理機構達成“默契”,形成聯盟;以建庫時的報價確定代理合同金額,往往又與實際代理專案不符。二是長時間使用庫內代理機構易形成壟斷,不利於構建優勝劣汰的代理機構市場競爭機制。

      在國家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後,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探索為採購人集中建庫。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是擔心代理機構參差不齊的業務能力影響採購結果,二是擔心採購人直接指定代理機構會產生人情關係、公關關係等不良風氣。不過,這些初衷是好的,卻未對症下藥,反而可能帶來不利影響。除了前面列舉的建庫存在的不合理性因素外,更重要的是違反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採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規定,存在法律風險。短期內,可能造成採購人責任轉嫁,不利於構建“誰委託誰負責,誰出問題向誰問責”懲戒機制;從長遠看,也不利於構建簡政放權下的代理市場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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