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檔案查詢條件的申請人,攜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的戶籍資料。戶主可以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戶籍資料。公民需要出具關係證明、歷史遷移情況證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冊後,根據底冊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得對外提供。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舉例:福建福州關於規範戶籍檔案查詢的通知
一、查詢服務許可權
對外提供公安人口資訊服務的職能統一由部、省、市三級公安資訊中心承擔。
對外提供公民個人戶籍資料由查詢物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
二、律師查詢檔案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進入訴訟階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詢戶籍資料的,到查詢物件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可直接憑有關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和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
(二)律師辦理其它案件,案件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憑司法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未進入訴訟階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資訊資料的,憑法院開出的《查詢身份介紹信》、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辦理查詢事項。
(三)律師代理仲裁案件,案件已進入仲裁階段的,憑仲裁委員會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未進入仲裁階段因仲裁委員會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資訊資料的,憑仲裁委員會開具的《查詢身份介紹信》、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
受理律師查詢戶籍資訊申請時,派出所經辦民警應認真核實律師提交的相關證件,並將相關材料(或影印件)留存歸檔。律師申請查詢當事人戶籍資訊時,派出所經辦民警可要求律師儘量提供被查詢人員的相關資訊資料,以保證準確提供被查詢人員的戶籍資訊。查詢戶籍資訊時,如資訊系統檢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員資訊,派出所經辦民警應根據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員的資訊資料線索認真核實,保證查詢結果的正確性。無法確認的,待進一步核實相關線索後,再出具戶籍證明。
律師查詢戶籍資料只限查詢與代理案件當事人有關的情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詳址、公民身份號碼。
三、政法機構查詢檔案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詢物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加蓋公章並註明查詢事由以及查詢物件的《調查介紹信》;查詢人工作證件。
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查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詢物件及其戶內成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部門查詢檔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做好乾部出生日期調查核實工作的通知》(閩委組通[2015]33號)辦理。
所查人員戶籍所在地不在本所轄區的,可以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稱,屬於本所轄區的出具《戶籍證明函》(加蓋戶口專用章),但不得對外提供電子文件。
四、個人查詢
(一)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的戶籍資料。戶主可以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戶籍資料。
公民需要出具關係證明、歷史遷移情況證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冊後,根據底冊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得對外提供。
(二)公民為新生嬰兒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務證件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手續或者《結婚證》、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重名情況查詢,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向群眾反饋重名的統計數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資訊。
符合檔案查詢條件的申請人,攜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的戶籍資料。戶主可以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戶籍資料。公民需要出具關係證明、歷史遷移情況證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冊後,根據底冊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得對外提供。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
舉例:福建福州關於規範戶籍檔案查詢的通知
一、查詢服務許可權
對外提供公安人口資訊服務的職能統一由部、省、市三級公安資訊中心承擔。
對外提供公民個人戶籍資料由查詢物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
二、律師查詢檔案
律師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進入訴訟階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詢戶籍資料的,到查詢物件戶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詢。
(一)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可直接憑有關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和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
(二)律師辦理其它案件,案件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憑司法機關的有關法律文書、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未進入訴訟階段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資訊資料的,憑法院開出的《查詢身份介紹信》、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辦理查詢事項。
(三)律師代理仲裁案件,案件已進入仲裁階段的,憑仲裁委員會的案件受理通知書、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未進入仲裁階段因仲裁委員會立案而需查詢對方當事人身份資訊資料的,憑仲裁委員會開具的《查詢身份介紹信》、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證明、委託代理協議和律師執業證進行查詢。
受理律師查詢戶籍資訊申請時,派出所經辦民警應認真核實律師提交的相關證件,並將相關材料(或影印件)留存歸檔。律師申請查詢當事人戶籍資訊時,派出所經辦民警可要求律師儘量提供被查詢人員的相關資訊資料,以保證準確提供被查詢人員的戶籍資訊。查詢戶籍資訊時,如資訊系統檢索出2人以上(含2人)同名同姓的人員資訊,派出所經辦民警應根據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員的資訊資料線索認真核實,保證查詢結果的正確性。無法確認的,待進一步核實相關線索後,再出具戶籍證明。
律師查詢戶籍資料只限查詢與代理案件當事人有關的情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詳址、公民身份號碼。
三、政法機構查詢檔案
公安、檢察院、法院、國家安全機關等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詢物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加蓋公章並註明查詢事由以及查詢物件的《調查介紹信》;查詢人工作證件。
政法部門以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調查需要查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詢物件及其戶內成員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部門查詢檔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做好乾部出生日期調查核實工作的通知》(閩委組通[2015]33號)辦理。
所查人員戶籍所在地不在本所轄區的,可以告知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稱,屬於本所轄區的出具《戶籍證明函》(加蓋戶口專用章),但不得對外提供電子文件。
四、個人查詢
(一)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詢本人的戶籍資料。戶主可以查詢本人和戶內成員的戶籍資料。
公民需要出具關係證明、歷史遷移情況證明的,可以核查常表底冊後,根據底冊內容出具相關證明並加蓋戶口專用章。《常住人口登記表》系內冊,不得對外提供。
(二)公民為新生嬰兒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務證件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手續或者《結婚證》、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重名情況查詢,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向群眾反饋重名的統計數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