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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遇見美食日記

    看你是什麼病了……

    如果你是沒病裝有病,那不賣你是有道理的,

    如果你是有病他不給賣,這就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了

    得了………………那為什麼非得在他店裡買呢,又為什麼要和藥店老闆結仇呢?

  • 2 # 甜辣椒2

    悟空你好,謝謝邀請,非常不現實?現在各個地方藥店像雨後春筍一般遍地開花,不會在一顆樹上吊死嗎?大路朝天,各走各的路。本來有仇,心中不開心,我想他不會為了買藥去打擾他人吧!不是沒事找事嗎?不管怎樣面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最好選擇化解矛盾,互相理解,互相涼解。記仇太深,不但對身心不好。而且對個人,對社會都不有益,不是說大道理,還是自己想通一點。雙方言歸於好,人生本來一場空!

  • 3 # 法潤金沙

    《合同法》第4條規定了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也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如《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等),合同當事人雙方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選擇交易物件。那麼在此處,藥店屬於市場充分競爭行業,藥店經營者與藥品消費者的銷售行為和藥品購買行為均屬於民法上的普通民事法律行為,按《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等的規定,交易的雙方均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自由、誠信等原則,藥店不能強制消費者消費(強賣),消費者也不能強制藥店提供消費(強買)。也就是說,藥店是有權拒絕售賣的,不違法。

    不過,在這裡藥店雖然沒有必須要向消費者出售藥品的法律義務,但藥店作為向社會不特定主體提供商品服務的主體(經營者),卻有一定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因為藥店是經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後開店,承載著普通公眾一定程度的對政府、對社會的信賴。而且其本身也是面向所有消費者提供商品(藥品)服務,他所出售的商品(藥品)便應該對所有有能力有需求的消費者公開平等售賣,而不應當隨意予以拒絕,同時也影響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對藥店本身的信譽評價!

  • 4 # 彩月39332861

    謝邀請!看了你的描述是,如果跟藥店老闆有仇他不賣給你藥是否不合法。這個問題,是藥老闆防萬一岀現什麼問題對他不離,因為賣者和買者有仇,怕把藥賣給他惹禍上身,本來藥老闆賣的是好藥,怕萬一他回去遇機會死了,那藥老闆跳進黃河都洗不清,所以他不敢賣給他,這個老闆做的對,他不違法。這是我個人的分析,共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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