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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司文郎中

    漢唐地方行政制度的選擇,既有所處歷史時期的限制,又有現實環境的需要。總體上漢代的地方政府行政等級劃分相對簡單原始,而唐代更加成熟複雜。關於漢唐兩代地方行政制度,主要從背景、具體制度和實際效果或影響這三個方面來對比(行政制度以該朝代大多數時間實行的制度為準)

    一.地方行政制度具有社會制約性

    漢代承接短命的秦代,正處於封建制和郡縣制的過渡時期,又要面對難以處理的經歷了項羽分封的一批開國元勳的待遇問題,因此其地方行政制度相比起唐代顯得更加簡單,同時帶有封建制的殘餘。

    而唐代小農經濟日益發達,且對外交往(包括和平的和武力的)增多,既需要透過更加複雜的地方管理制度加強中央集權,又需要特別的行政區劃來執行特別任務(如將數道或數州劃到一起,置刺史之上的節度使管轄)。所處歷史時期和建國前後面臨的局勢直接導致漢唐實行了不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二.漢代實行二級制,唐代演變為三級制

    二級制,即地方政府分為郡、縣二級。郡、縣出現於春秋戰國時期,但其作為一種在全國推廣的制度則始於秦朝。西漢建立後,劉邦在保留郡縣制的同時還建立了一批諸侯王國,事實上實行“郡國並行制”(因此有人認為漢在地方行政上實際上繼承自西楚)。漢初,王國地位高於郡,其內部也實行郡縣制,但王國沒有長期作為一級行政單位,而是自它出現以來地位就不斷下降,後來甚至與郡無異。至於最初是監察單位的“州”,其在東漢末年才逐漸演變為一級行政單位。因此漢代大多數時間內實行的是“郡—縣”兩級制。

    除地位先高後低的王國外,漢代還沿襲了秦代在少數民族聚居地設立的“道”,道與縣級別相同。值得注意的是,漢代大約有一百多個郡,郡的最高長官是郡守。漢代郡守雖為地方官,但地位與中央的九卿平等,皆為二千石,只不過九卿被稱為“中二千石”,郡守則是地方上的二千石。

    唐代最初實行的是“州—縣”的二級制,太宗時設立的“道”也只是無固定轄區、無治所的監察單位,但道自從出現起就有向行政單位轉變的趨勢。唐玄宗時,道已經有了固定轄區和治所,除監察權外還掌握了一部分人事任免權。長此以往,原先管監察的道已經成了事實上州之上的一級行政單位,由此形成了“道—州—縣”三級制。

    三.唐代地方行政比漢代更加不穩定

    錢穆在《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中評價“以地方政府論,則唐似不如漢”。

    事實上,除州逐漸演變為行政單位,刺史和東漢末年的州牧逐漸成為州行政長官(相比起漢代歷史,這一時間是很短暫的)外,漢代地方行政秩序並未遭到太多破壞:郡、縣長期是地方行政單位,郡守作為郡的最高長官,其行政權在明面上較少受到中央剝奪。儘管有七王之亂等地方反叛事件,但一直到東漢末年群雄紛爭之前,這套制度都有著相當的穩定性。

    但唐代不同。唐代的地方最高行政單位道本身就是監察機關侵奪地方行政權的結果,而且比起東漢末年才出現這種情況的州,唐代的道很早就開始干預地方行政。

    除此之外,唐代州的最高行政長官刺史,其行政權也漸漸受到中央派來的觀察使、節度使的侵犯。安史之亂後,氾濫的節度使由邊境進入內地,儼然成為地方行政(包括軍事、財政等)一把手,明目張膽地剝奪刺史的權力,這種現象一直延續到一百五十多年後唐朝滅亡。而在漢代,這種軍人當國的局面從發生到東漢滅亡只有三四十年,其餘約兩百年的時間,漢代地方政府基本上可以按照原有的制度設計正常執行下去。

    參考資料:

    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

    傅樂成《中國通史》

    (漢)班固《漢書》

    (宋)歐陽修等《新唐書》

  • 2 # 小阿陽影視

    漢朝官制:三公九卿制,三公:丞相(權力很大,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太尉、御史大夫。

    唐朝官制主要是:三省六部制,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等於將相權一分為三)。

    六部:工部、刑部、禮部、吏部、戶部、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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