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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津志賓

    開發商與物業互相推諉,以從業多年的認知來說,個人覺得主要矛盾集中在下面的情景:

    業主辦理房屋維修事宜:在這個過程中,有的開發商沒有安排售後服務專崗,而是由物業企業在專案服務中心的接待崗代為接待業主的房屋報修,而這個環節中,往往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做不好的就是,物業公司將業主的報修資訊轉報給開發商以後,開發商並不向物業公司進行回饋維修進度資訊(或者說延遲迴饋),這個階段,業主是著急完成入住的(此入住,不是交付,是交付後的搬家實際居住),業主會每日都在詢問物業公司維修進度,物業公司又不掌握,且問開發商又得不到明確回覆,進而無法給予業主明確回覆,久而久之,物業公司又會讓業主自己去詢問開發商,開發商在現場又不安排專崗接待,諮詢電話又常常無法正常接通,且很多開發商的現場維修隊伍或者開發商售後服務人員會告業主直接問物業,所以造成業主認為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相互推諉。這個環節裡最大的問題就是物業公司既然要代開發商接待房屋維修事宜,那就應該與開發商做好流程搭接安排,對向業主解釋、跟進回饋、結果回饋一系列問題進行事先約定,不要讓業主瞎跑道兒,業主希望的是“一站式”服務,延伸一句,其實物業公司儘量不要沾房屋維修報修接待工作,“釐不清、理還亂”這句話特別適合物業公司接受這項工作的後果,因為業主本身就在找物業公司的麻煩,沒機會還找機會找物業公司的紕漏了,因為很多業主主觀意識就在找理由不交物業費。

  • 2 # 小佬old

    利益原因,拿了錢後,誰還會去管瑣事,除非是反抗的人多了,才會有人負責並解救事情。

    現在大多人都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畢竟誰都不願意去惹些麻煩。

  • 3 # 老包有時不線上

    有些推拒是合理的,但也有不正確推諉,要分情況的。

    首先需要搞清楚 ,業主與地產開發公司、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係。

    業主與地產開發公司:是商品房買賣關係;業主和物業公司:委託物業服務的合同關係。

    業主與這兩者都是有合同約定。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如果亦不在法律規定範圍,合同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地產公司或者物業公司有權拒絕業主的要求,反之亦然,業主也可拒絕地產公司或者物業公司。

    業主與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可就商品房本身質量,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交涉。對於質量保證書上約定事項,就房屋售後問題,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從質保書要求和購房協議約定進行問題整改。如果問題嚴重,造成了自己的損失,還可主張要求賠償。

    業主與物業公司簽署的是物業服務合同,兩者之間是委託和被委託的關係。雖然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開發商簽訂,但是由於購買了商品房,商品房附帶的物業服務合同隨購房合同就一併轉予購房人。也就是說,業主可憑物業服務合同之間的約定,要求物業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但僅限於服務合同約定,或者要求與當地物業收費標準相適應的服務。

    超出兩種合同約定或超出當地的法規要求的業主訴求,除非經與房地產在開發公司成物業公司同意,不然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都有權拒絕。

    舉例說明,業主反映開發公司\物業公司有關的推諉事項:

    1、銷售員私自承諾:室內某堵承重牆,在裝修時可拆除,裝修現場物業阻止拆牆。此屬違法承諾,違反住宅裝修管理辦法。

    3、銷售時,口頭答應將來出租一個靠單元門前的停車位,但實際是所有車位只售不租。此屬銷售時的無效承諾。

    許多業主買一套房子,花盡積蓄甚至舉債,但由於在購房時未多加考量,對物業管理也缺乏瞭解,在收房之後的裝修入住等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煩惱。

    在此提醒各位準業主和業主,購房時要謹慎,應仔細查證,維權有依據,需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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