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限高是指根據特定條件要求,對建築高度進行限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計算最高點不得超過的最大高度限值。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定,民用建築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築按層數分類;;(2)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築高度控制有以下規定: (1)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a.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c.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d.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也應控制建築高度。 此外,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2)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以及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建築控制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女兒牆作為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b.在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的建築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其建築控制高度是:平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a)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且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c)空調冷卻塔等裝置。
建築限高是指根據特定條件要求,對建築高度進行限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計算最高點不得超過的最大高度限值。 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3.1.2條的規定,民用建築按地上層數或高度分類劃分為: (1)住宅建築按層數分類;;(2)除住宅建築之外的民用建築高度不大於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築,大於24m者為高層建築(不包括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民用建築為超高層建築。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第4.3條對建築高度控制有以下規定: (1)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a.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c.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d.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也應控制建築高度。 此外,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2)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以及當建築處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內時,建築控制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女兒牆作為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b.在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的建築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其建築控制高度是:平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a)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且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c)空調冷卻塔等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