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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K15639736858

    這純粹是個專業問題,如果方方面面幫你比較,一天的時間整理資料都不一定夠。

    建議描述一下案件事實,幫你分析判斷一下。

  • 2 # 喜吐芬芳的奶奶

    放高利貸的資金來源渠道,就是完全符合這三種條件,特別是大額的,過千萬元人民幣的,一查一個準,利息收入也沒有課稅,沒有申報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個人放貸的,沒有營業執照,涉非法經營!比范冰冰的行為更加惡劣,影響更大!法律法規應該是公平公正的對待國家每一個公民的,依法納稅也是每個公民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稅法規定應該適用於每一個公民

  • 3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其實並沒有非法集資罪

    所謂的非法集資罪,並不是一個刑法規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眾集資的犯罪的統稱,包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所以,你絕對不會在法院的判決書上看到誰被判非法集資罪。因為這個罪名並不存在,多數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資詐騙罪等等。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非法集資這個用詞不能被使用。比如張小雷之所以最開始對外公佈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這意味著警方在立案時僅僅是掌握了張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資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何種犯罪目前還不確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基礎類犯罪,是指沒有法律和相關部門許可,公開宣傳集資需求,面向公眾,承諾保本付息的集資行為。從前面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有四個特點(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和利誘性)。必須同時達到這四個特點,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對於不同的經濟主體,警方介入偵查時,就會有不同的切入點確認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實,比如對於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關鍵,就在於其是否設定資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歸集資金,因為P2P本身就是針對社會公開宣傳,提供的是承諾保本付息的借貸中介服務。但是如果是私募,則要重點檢視其是否公開宣傳,是否針對不特定投資人集資,如果是眾籌,則看其股東人數是否超過法定規定人數,是否達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物件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則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諾保本付息或者類證券發行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看出,不同的商業主體和模式,防範非法集資的要點各有不同。

    而集資詐騙罪,則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上的一個罪名,起不僅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個特點,還需要集資人對集資款有非法佔有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集資。 也就是說,不僅僅要非法性,公開行,社會性和利誘性,還需要非法佔有目的和欺騙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不僅僅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樣為何金融管理秩序,還惡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對其處罰也更重。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處罰,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對於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從刑事偵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時,對案件一般沒有整體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認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實,但是具體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或者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需要後續的偵查工作來確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會謹慎的將案件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後續再確定是否存在非法佔有集資款和是否使用欺騙手段集資的問題。這就解釋了為何很多非法集資的案件,警方立案時和最後檢察院起訴時的罪名會發生變化。

  • 4 #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其實是沒有非法集資罪的。當下的比較受認可的說法是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等七個罪名統稱為非法集資類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兩方面,一是非法佔有的目的,二是詐騙方法,即集資詐騙罪是從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使用詐騙的手段,實施非法吸存的行為。

    簡單來說使用詐騙方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佔有目的,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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