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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664896676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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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908425833711
庫存股是指已經認購繳款,由發行公司透過購入、贈予或其他方式重新獲得,可供再行出售或登出之用的股票。 簡介: 庫存股是公司收回已發行的但尚未登出的股票,根據中國的制度規定,庫存股在一段時間內必須登出,因此庫存股具有以下特點。 (一)庫存股不是公司的一項資產,而是股東權益的減項。這是因為:首先,股票是股東對公司淨資產要求權的證明,而庫存股不能使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否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其次,資產不可登出,而庫存股可登出;最後,在公司清算時,資產可變現而後分給股東,但庫存股票卻並無價值。正因為如此,西方各國都普遍規定:公司收購股份的成本,不得高於留存收益或留存收益與資本公積之和;同時把留存收益中相當於收購庫存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來分配股利,以免侵蝕法定資本的完整。這種限制只有在再次發行或登出庫存股票時方可取消。 (二)由於庫存股不是公司的一項資產,故而再次發行庫存股所產生的收入與取得時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會引起公司損益的變化,而是引起公司股東權益的增加或減少。 (三)庫存股票既非資產又無股東,故而庫存股的權力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它不具有股利的分派權、表決權、優先認購權、分派剩餘財產權等。 (四)庫存股會影響到公司的股價、資本結構、公司形象等多方面,故而要在財務報表上慎重的予以表達。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做了兩筆分錄,一筆是將該激勵視為透過定向發行新股來實施,另一筆是居於謹慎的原則透過“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這個負債科目抵減了員工認購限制性股票繳交的款項,透過“庫存股”這個權益抵減科目抵減了發新股帶來的權益增加。這個同學們都解釋得很清楚。
在等待期的資產負債表日,透過預計可解鎖的人員資料計算出可解鎖部分的現金股利,也計算出不可解鎖部分的現金股利。對於可解鎖的現金股利,首先做分錄:
這個分錄抵減了所有者權利,多了負債。看資產負債表的話,對於這麼一個事情,可以看到兩筆負債:授予日做的“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做的“應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相應的也可以看到兩筆所有者權利抵減:“庫存股”以及“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既然覺得這些人可以解鎖,這樣的資產負債表不是顯得高估了負債,低估了所有者權益麼?所以我們將他們可得的現金股利金額衝減“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什麼意思?
可以假想成“應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就是一個基金賬戶,公司在測算出這些人可得的股利時,把錢封存到這個基金賬戶上去了。即便這些人後來又都離職了或者達不到業績了無法解鎖了,也沒關係,我這個基金賬戶上的錢照樣算給你,但是我跟你回購的時候,相應的就要扣掉股利部分的錢。囉嗦下舉個例子,比如張三認購的時候繳付了1萬塊錢,等待期的第一個資產負債表日他沒有離職,所以算了他現金股利1000塊,公司先繳存到一個叫“應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的基金賬戶上。如果第二年,張三離職了,那公司要回購他股票,張三要從企業拿回1萬塊。公司跟他說,這樣,你去“應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基金賬戶上領取1000塊,再到“其他應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購義務”賬戶上領取9000塊,咱們就結清了。
再說為什麼衝減庫存股科目?如果張三沒離職,他的股票就給他了,不用回購他的1萬塊錢了。那幹嘛不直接抵減庫存股1萬塊呢?這個問題一開始困擾了我。我想也是基於謹慎的原則,萬一他後來又離職了呢?是的,萬一他又離職了,那我們現在算給他的現金股利是要收回的(針對現金股利可撤銷),那之前做的分錄“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這個抵消,我們現在就透過減少庫存股先抵消掉。所以以可解鎖的現金股利金額衝減庫存股,既使得所有者權益不至於過分低估,也可以在發生可解鎖變成不可解鎖時,得到平“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這個分錄的效果。
至於不可解鎖的現金股利為什麼“借其他應付款,貸應付股利”,那就是剛才談到的回購時,從兩個賬戶上支取回購金的意思了。只是它沒有做過“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這個分錄,所以也不用抵減庫存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