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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方同志

    從法理上題主提出的方法完全可行,這在法律上叫承諾。不過要講究方法,即要讓院方知道"字據"是你親筆所寫,是你自己的真實意圖(意思表示)。解決這個問題大致有三個方法:

    一是公證,身體健康時透過公證機關來公證字據為你自己所寫,且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是委託,委託親戚友好持你的字據向院方證實上述的兩個問題,院方應當要求被委託人當面簽字證明,或者直接書面委託他人對自己是否手術全權作主;

    三是健康時向院方提供字據,並當面簽名,如果是列印件應當註明"上述內容已閱,系我真實意思"之類的文字。

    手術應該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證明,這個沒毛病。由此想到了手術前患者與院方的"生死協議"。

    現在醫療行業有個通病,割個面板瘤、開個鼻炎手術,都一本正徑地要求患者籤個"生死協議",不瞭解這規則真的很恐怖。其實這完全沒有必要,實際上除了嚇唬不懂法的人,起不到多少法律作用。事實上不少患者本打算動手術的,看了這協議又打消了主意,還增加了一線醫生的負擔。理由如下:

    理由一:多數情況下,協議不是患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患者通常沒有醫學知識,對於手術可能產生的後果缺乏預判能力,建立在這種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本身就缺少"公平"、"公正"性。比如說,協議上多有“手術中發生意外造成死亡的,醫院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的意思,但是真意外死亡了,醫院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並不是這紙協議說了算,還是按實際情況,用醫療規程、專業知識來判定。就是簽了協議,右腿有毛病要截肢,卻把人家左腿鋸了,醫院要不要擔責。

    理由二:霸王協議與霸王條款。患者同意手術前後,醫生向其介紹手術可能產生的後果是必須的,比如手術可能致患者殘廢,或死亡。但是這種殘廢、死亡由手術不當引起的醫院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有的噴子要說了"醫生也是普通人,還能一點失誤沒有"?這是實話,有道理,每天看那麼多病人,有的每天做十幾個手術,醫生始終處於理性狀態難。但是"失誤"必定也是"錯誤",只不過"錯誤"有過失與故意之分,法律任何時候不可能放任醫生的"失誤"(過失錯誤),如果有證據證明患者手術中殘廢、死亡是醫生故意造成的,那就決不是賠幾個錢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那麼簡單,就要承擔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另外,這個生死協議的簽訂是能保證病人得到手術的前提下籤訂的,有被迫性;協議的條款基本上是制式的,無論什麼病手術前用的都是同一格式內容的"萬能協議",霸王條款不少。實務中極少有人看懂、看完整個條款。

    總之,簽訂這個生死協議毫無意義。

    手術應當經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特殊情況下患者不能簽字或者沒有能力做出"同意手術"的意思表示(昏迷狀態),無法聯絡上家屬或家屬不能及時到達的怎麼辦?不及時手術造成病人死亡了,醫生可能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情理責任難免,輿論審判是逃不了的。

    有關部門應當出臺相關規定,不能讓醫生在需要及時手術的患者面前"舉刀不定,進退兩難"。當然把這種手術的決定權交給個別醫生(比如當班醫生),容易引發爭議和誤解,對醫生個人也沒有好處,但必須建立一個快速決策的程式。

  • 2 # 林默11

    你說的東西應該不叫“字據”吧?我如果沒理解錯的話,你說的應該是“委託書”?如果這是你自己本人的委託意願,你的委託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時,也請你相信,醫生們都希望自己救治的病人早日康復,你給予他們信任,他們會盡全力來為你治療,除非碰到不可逆轉的問題。還有要說的就是專家:醫療專家都不是萬能的,職稱越高的專家,他們對專科的治療經驗會非常豐富。但在其他病種方面,他們的處理水平也許還不如一個普通的住院醫。每個人的精力有限,每個醫生都有自己的特長,因不瞭解你的情況,也就不隨便評論了。

  • 3 # 一夢千秋溯天機

    沒用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沒必要,如果需要緊急手術的情況下,找不到家屬,可以找患者所在單位領導簽字,如果這一步不能實施,醫生會上報醫院領導,在醫院領導簽字的情況下,可以手術。其實,正常公立醫院一般情況下都是很公平公正而且專業的,不需擔心。

  • 4 # PauI神

    我在醫院伺侯過老人,不止一次;我自己也在醫院呆過,醫院真有哪麼恐怖嗎一一以害性命為快樂,致人於死亡為天職?在我以為,可怕的不是醫生護士,因為他(她)們也是肉眼凡胎,也吃五穀雜糧,也生病。有一次問醫生:經常給我看病那個醫生,怎麼好幾天都不見?回答:她生病住院了。"知道了,我也要求住院,謝謝!″這一.二年來,網上有幾個年輕人,因為這病,那病,撒手西去,在我以為:還是得錯了病。昂貴醫藥費,別說病人,醫護人員自己也咋舌。真的是醫護人員在治病嗎?在我以為是國家醫療機構在治療病人。千萬別得錯了病呀!珍惜現在的生活,哪怕是緊巴巴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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