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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哈特網路

    1、精神戀愛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婚外戀,如果僅僅是精神戀愛,並未發生兩性關係,通常不應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第三者”介入的物件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違法的婚姻關係,其物件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構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說,與無效婚姻的當事人發生兩性關係,與一般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或同性戀者發生兩性關係,都不能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關係曖昧一般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關係曖昧”確實是一種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但還未達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為“關係曖昧”本身處於一種當事人也無法說清楚的狀況。審判實踐中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發生過兩性關係,認定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另外,對於一些模稜兩可的證據,應認定為一般的“關係曖昧”,不能輕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對待。

    4、“第三者”被騙或脅迫不屬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無過錯配偶控告,有確鑿證據證明,其配偶確實與他人姘居,最後還要調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還是受騙上當。如果第三人是受騙上當或脅迫,根本不知道與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則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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