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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49497559051

    權力,因為這裡用的動詞不是評價,也不是評論,而是評判。 評判的重點不在評字而在判字 有決定決策的意味 是會對他人施加直接影響的動作,是一種定義他人客觀性狀的動作,比如審判 裁判 判罰等等。一個人憑什麼能夠隨便定義另一個人?這就需要被賦予某種power。

    而權利的利更多的是表示一種利益(所以和權益是近義詞),而這種利益是權利主體生而具有或者透過某種手段爭取來為自身或本方服務的,和別人沒有直接關係,即權利不像權力那樣有支配他人的能力這一點是二者最大的區別。

    說到評價這個詞則剛好與評判相反,重點在評不在價,這個詞最初指對物品價值發表意見,但現在已經延伸到可以適用於好壞、功過、人品等等而不僅限於價值了,換句話說評價後面那個字到底是不是價字已經沒人在乎了,純屬用著押韻。那麼既然評價只是單純發表意見的意思,這就肯定是個right而不是power,因為人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於是問題來了,你有一個評價的權利,我有一個評價的權利,誰也不服誰,怎麼辦呢?最終肯定還需要有一個人去評判,為此我們大家需要賦予這個人評判的權力,只有這樣他評判的結果才會受到大家的認同。這就是評價和評判的關係。(評論同理)

    比如說我有權利評價gay,但我沒有權力評判gay,我可以說gay很噁心但這是一種主觀評價而不是一種客觀評判,我可以這麼說是因為一種叫言論自由的權利而不是一種叫勞資說啥就是啥的權力,因為gay客觀上並不噁心,我也沒有被賦予一種權力可以把他們定義為噁心,gay群體也不會因我的主觀評價受到任何客觀上的影響,但一旦我擁有了評判他們的權力我的話就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主流價值繼而形成社會共識,此時我的話就會給gay群體的權益帶來實質上的破壞,這就是另外一種性質了,假如此時我用我的權力評判說“gay不應該結婚”,那麼gay可能就會真的失去結婚的權利。

    相似的例子還有你噴某中國藝人低俗是一種評價的權利,但最終這個人低俗不低俗不由你決定,你說了不算,你充其量就是過過嘴癮,但不妨礙你就是有過這個嘴癮的權利。而央視噴該藝人低俗就是一種評判的權力,因為那就相當於給這個人定了性了不說沒準還能實打實地封殺他。這就是發言權和決定權的區別,發言權是權利,決定權是權力,而這裡的“判”字當什麼講?就是決定!

    那麼究竟什麼算評價什麼算評判呢?舉個栗子 :“gay好惡心” “我不喜歡gay”“gay都去死”“gay不能結婚”。一般來說 前兩者是評價,後兩者是評判,即超出了單純的言論範疇而試圖對言論物件造成實質性的影響。注意這裡甚至不用真的造成什麼影響,只要有這個企圖就可以算作評判了。這時有人要說了,那前面央視只是說某人低俗而已又沒說應該把某人怎樣怎樣,這怎麼算評判呢?這是另一個很有趣的例子,央視不是個體,而是代表了主流價值繼而形成的集體共識,更重要的是其背後是有暴力機器作為背書的權力機關,因此這時無論央視說你什麼都一定會對你造成實質性的影響,一個人說你討厭你不一定就討厭,那只是他自己的意見而已,但央視說你討厭,就相當於在全社會範圍內把你定義了,就會動用全社會的資源集體討厭你,這樣你不討厭也變討厭了,那麼央視對你乾的事情就叫做評判而不是評價了。就是這麼個原理。

    “你有什麼權li評判別人”這個句式之所以常用就是因為人人都可以評價任何事物,但不是人人都可以評判,可人又偏偏是一種容易不知道自己幾斤幾兩的動物,總是有人超出評價的界限而試圖去評判點什麼,這個時候就會被人用這句話吐槽,相對應的,西方也有類似的思維:you can talk,but don"t judge.

    簡單地說就是 我生來就有說話的權利,但我這個話說出來有沒有人聽,要取決於我有沒有權力!

    評判這個動作不只要評而且要判,判這個動作造成的影響不可能是個人主觀層面的而應是集體經驗的共識,那麼既然要判就必須得有權力,因此評判別人與其說是一種踐行自身利益的行為不如說是一種決定他人性狀的行為,故而這裡用權力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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