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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入職到現在第四年,因單位原因,故縮減員工,我首當其衝,工作期間無任何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屬於無任何理由開除,我所在部門屬於外包,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但工資是由公司每月打到銀行卡上,還有辦理信用卡,收入證明都是公司蓋章,目前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去勞動局申請仲裁維權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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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和諧勞動關係

    未籤勞動合同,公司需支付2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簽訂,從第二個月起公司需支付員工2倍工資。

    2倍工資最長是11個月。

    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辭退,支付賠償金。

    1.經濟性裁員,公司需要支員工經濟補償。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經濟性裁員,公司按經濟性裁員程式辭退員工屬於正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只需要支員工經濟補償。

    2.違法辭退,公司需要支員工賠償金。

    公司沒任何理由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員工賠償金。

  • 2 # 明眼觀財經

    2001年,我在東莞市清溪鎮的一家港資電器廠工作,公司的人事管理不是很規範,甚至有的員工入職後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籤。

    有個叫劉榮義的噴漆工,在公司工作了剛剛兩年,遇到公司裁員,被裁掉了,他當時對公司是極度的不滿,剛好他表哥是位律師,問清他的情況後,打聽到公司沒有跟他籤勞動合同,於是到勞動局把公司告了。

    經勞動仲裁,核定他月工資為1800元,裁定企業須支付雙倍工資,公司賠了他43200元,剛好兩年的工資。

    勞動合同是法律對企業與員工雙方的保護,與僱員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應盡的義務,違反此規定,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雙倍的工資。

    象你這種情況,有收入證明,是完全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

  • 3 # 陳景軍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賠償金。

    可以透過勞動仲裁程式解決問題。

    一、關於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以此為由主張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關於雙倍工資

    本問題還存在一個“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如果主張雙倍工資,可能存在不予受理的風險。因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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