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當然有隱私權。
一、隱私、隱私權的特點
1、隱私及隱私權
為了全面地把握隱私的含義,必須將隱私與隱私權聯絡起來。從確立隱私權的價值取向上看,主要是為了維護人的人格尊嚴的完整性,保護人的精神安寧,維護個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進而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
構成隱私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須是純粹屬於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資訊或情事,這是隱私的本質屬性。任何違反法律或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所謂個人秘密,均不能構成隱私而得到法律保護。其次,具有隱秘性。這裡所說的“隱”,描述的並不完全是某件事情、某個資訊不為人知的事實狀態,其更主要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願意為他人知悉、干預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標準而不便為公眾所知曉的心理狀態。最後,具有利害性。也就是說一旦侵害了隱私,就會對當事人帶來不便或傷害。
綜上所述,所謂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的、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對公民個人具有利害關係,公民本人不願為他人知悉、干預或侵入,或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標準而不便為公眾所知曉或侵入的私人資訊、個人生活情事和私人空間。
中國民法學界對於隱私權的定義多種多樣。比如,王利明提出:“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資訊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張新寶則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1]雖然對隱私權的語言描述上各不相同,但這些觀點都承認,隱私權就是以隱私為保護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未成年未成年人當然有隱私,也同成年人一樣有隱私權。 二 未成年人隱私權被侵犯的現狀
1、家長、學校任意干涉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動 家長、教師侵犯未成年人私人活動方面的隱私權主要表現為跟蹤、監視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動,過分干涉未成年人的交友自由,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記,追查孩子的電話、簡訊等。
2、不當洩露、挖苦諷刺未成年人身體隱疾。未成年人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狀況,是未成年人不願向他人公開的個人隱諱,教師不得隨意公開或當眾挖苦。
3、張榜公佈、肆意評說未成年人考試分數。在以升學考試為中心的應試教育向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的素質教育轉變過程中,分數成為未成年人的隱私無疑是一個重要環節。學校將未成年人分數進行排名並予以公佈的行為會對一些未成年人造成傷害,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4、扣押私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披露未成年人日記。未成年人的個人信件和日記是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的。未成年的信件屬於隱私,他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l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但在現實中,有些家長、教師為了制止未成年人早戀影響學業,對未成年人信件“嚴格把關”,扣押、私拆未成年人“可疑信件”,不僅侵犯了未成年人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更有甚者釀成了悲劇。未成年人日記記錄了個人所思所想和難忘事物,也是未成年人個人隱私領域,教師不得擅自觀看。
5、隨意公開未成年人家庭的某些隱私情況。在教育教學中,教師將所瞭解的未成年人家庭隱私如未成年人父母犯罪經歷、婚姻狀況、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公開,可能破壞未成年人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寧,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這類的侵權行為,由於社會和人們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漠然,以及對相關法律輕視,被當作“小事”所處置了。結果造成許多未成年人因隱私權被侵犯,自尊心和人格受到傷害而輕生的悲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青少年法制意識地不斷增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是保護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未成年人當然有隱私權。
一、隱私、隱私權的特點
1、隱私及隱私權
為了全面地把握隱私的含義,必須將隱私與隱私權聯絡起來。從確立隱私權的價值取向上看,主要是為了維護人的人格尊嚴的完整性,保護人的精神安寧,維護個人生活的自由與安寧,進而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
構成隱私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須是純粹屬於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資訊或情事,這是隱私的本質屬性。任何違反法律或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所謂個人秘密,均不能構成隱私而得到法律保護。其次,具有隱秘性。這裡所說的“隱”,描述的並不完全是某件事情、某個資訊不為人知的事實狀態,其更主要的含義是指當事人不願意為他人知悉、干預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標準而不便為公眾所知曉的心理狀態。最後,具有利害性。也就是說一旦侵害了隱私,就會對當事人帶來不便或傷害。
綜上所述,所謂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的、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對公民個人具有利害關係,公民本人不願為他人知悉、干預或侵入,或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標準而不便為公眾所知曉或侵入的私人資訊、個人生活情事和私人空間。
中國民法學界對於隱私權的定義多種多樣。比如,王利明提出:“隱私權是自然人就自己個人私事、個人資訊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情事不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張新寶則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侵擾、知悉、蒐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1]雖然對隱私權的語言描述上各不相同,但這些觀點都承認,隱私權就是以隱私為保護內容的一種民事權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未成年未成年人當然有隱私,也同成年人一樣有隱私權。 二 未成年人隱私權被侵犯的現狀
1、家長、學校任意干涉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動 家長、教師侵犯未成年人私人活動方面的隱私權主要表現為跟蹤、監視未成年人的私人活動,過分干涉未成年人的交友自由,偷看未成年人的日記,追查孩子的電話、簡訊等。
2、不當洩露、挖苦諷刺未成年人身體隱疾。未成年人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狀況,是未成年人不願向他人公開的個人隱諱,教師不得隨意公開或當眾挖苦。
3、張榜公佈、肆意評說未成年人考試分數。在以升學考試為中心的應試教育向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的素質教育轉變過程中,分數成為未成年人的隱私無疑是一個重要環節。學校將未成年人分數進行排名並予以公佈的行為會對一些未成年人造成傷害,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4、扣押私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披露未成年人日記。未成年人的個人信件和日記是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容侵犯的。未成年的信件屬於隱私,他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l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開拆。但在現實中,有些家長、教師為了制止未成年人早戀影響學業,對未成年人信件“嚴格把關”,扣押、私拆未成年人“可疑信件”,不僅侵犯了未成年人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權利,更有甚者釀成了悲劇。未成年人日記記錄了個人所思所想和難忘事物,也是未成年人個人隱私領域,教師不得擅自觀看。
5、隨意公開未成年人家庭的某些隱私情況。在教育教學中,教師將所瞭解的未成年人家庭隱私如未成年人父母犯罪經歷、婚姻狀況、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公開,可能破壞未成年人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寧,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這類的侵權行為,由於社會和人們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漠然,以及對相關法律輕視,被當作“小事”所處置了。結果造成許多未成年人因隱私權被侵犯,自尊心和人格受到傷害而輕生的悲劇。隨著社會的進步和青少年法制意識地不斷增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是保護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應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