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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何以笙丶丶

    1、調整物件不同

    經濟法調整物件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而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經濟法是以國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在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形成的具有突出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作為自己的調整物件。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槓桿之一,屬於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體現公法原則。而民商法雖然有公法化的現象,但其基本屬性還是私法,體現私法原則。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係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指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係;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正如有的學者所說,基於經濟法的本質,經濟法對經濟關係的調整顯示了與傳統法律大不相同的機制功能。“概括說:全面、系統、綜合;具體說:經濟法由外及裡全面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係。”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執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演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 2 # a不會愛的小笨蛋

    民法和商法是從橫向調整社會經濟關係,他們是一般和特殊的關係,而經濟法則既從橫向、也從縱向調整社會經濟關係。它們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法律部門,但並非純然無涉,而是應相互配合,相互輔助,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延展回答:民法和商法聯絡密切,在民商合一的法律體系中,商法是大民法體系下的一部分,民商分立的法律體系中將商法單獨出來。簡單說商法就是摘取民法中有關現代經濟執行的法律,因其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精神和思維,將其獨立出來。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法保護的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無非是以更復雜、更特殊的規則來實現其保護目的。經濟法是從國家宏觀管理的角度界定的,內容主要是規範國民經濟執行的法律,經濟法和商法在某些地方有重合,比如《公司法》有人將其劃歸經濟法體系內,而《公司法》本身則是商法重要的內容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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