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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54051388603

    現實中像你這樣的問題比較多,因為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作為被派遣勞動者已經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二次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與你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就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很多勞務派遣公司為了避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會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從而避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情況就像你所說只是勞務派遣公司以企業效益不好,不讓你幹了為由不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其他原因,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必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以你在勞務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來計算,你在勞務派遣公司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該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要求勞務派遣公司向你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支付,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沒有其他情形,一般都可以得到支援。

    如果你所說的企業是用工單位,那麼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分情況有多種處理方式。因為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是勞務派遣公司,所以在這裡我就不再贅述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被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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