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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流浪的人995813253

    由村上負責。

    本著誰過失誰負責的處理選擇,應該由村裡一級管理層負責解決。

    也許,出現過錯的環節不在村裡,可能在之前的某個環節;但是,作為村一級管理階層,是對村民最終負責的終端管理環節,不管問題出在哪兒,村一級管理層都有責任和義務為村民負責解決。

    可能存在具體辦事人員服務意識不強或認識不足的狀況,而僅僅是告知村民,讓村民自己去找上一級或專屬管理部門進行更改,這是不作為的行為,村民當事人有權拒絕配合(但應告知拒絕配合的理由)。畢竟不管怎麼說,不是自己的,不能據為己有,不管是什麼情況,都不是自己可以據為己有的理由。否則,被誤解為不願退錢,就會處於輿論的反面譴責物件了,有理也被誤解成沒理了。

    但願,這點建議對你有幫助。

  • 2 # 老生常談65307232

    前面諸位的解釋答案很有見地,很有道理。我僅從不同角度談些個人觀點,供參考。

    一、誰擔責。村委會擔責應不難確定,其髮卡行為不論是服務還是管理,或者兼而有之,但工作不細緻有疏漏,存在瑕疵,並使他人利益受到侵害,應是不爭事實。制卡或髮卡單位應否擔責?要看具體情況,在其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有責任時,也應擔責,在本問中未提供詳情,暫不討論。現持卡人在自己不能證明無過錯,或已造成他人利益受損害時應擔責。卡主人為利益受侵害方,無責且有權向本事件相關責任方追償損失。

    二、擔什麼責。村委會及制卡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現持卡人不同意退款賠償時,他們有責任先行賠付,而後向責任方追償。現持卡人在沒有證據證明自己行為合法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主要賠償責任。其所得利益應為不當得利。

    關於不當得利。中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 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 返還受損失的人’。由此可見 ,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他人 而使自己獲得利益的,即可認定不當得利事實成立。本提問中,現持卡人不論有無主觀故意或有無過錯,在真正卡主人找其理論、協商解決時,他已經知道自己先前所獲利益是別人應得利益,而拒不返還,其行為已具備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A己方獲利;B他人受損;C獲利無法律支援;D獲利與受損存在因果關係。由此,卡主人與現持卡人已事實形成債務關係。但是,不當得利之債不同於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侵權行為發生的債務,損害必須是加害人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不當得利之債,其得利本人可能並無違法行為。本提問中現持卡人獲利與卡主人利益受損,雖有因果關係,也構成不當得利事實要件,但與村委會工作疏忽有直接關係,所以現持卡人應返還卡主人的利益損失,而村委會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3 # 法律有話說

    第一,村委會責任。

    村委會發錯卡,在業務上存在一定的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在責任承擔角度,未必是全責,後面會簡單說明。

    第二,持卡人有無錯。

    作為接受卡的村民,一般推定為家裡人有認識字的親友,未及時發現不會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過使用,則未必能以未發現錯誤為由免責,理由起碼包括:①卡面有姓名,②身份證號,③照片,裡邊不識字也應該能發現照片非本人,④使用時工作嚴謹的驗卡人會提示與持卡人身份證不符。總之,只要使用,必然發現有錯。

    第三,明知有錯拒不歸還的責任。

    法律有規定,對於發現錯誤,持有他人財產或類似財產的物品,拒絕歸還,可能涉嫌侵佔行為,如果他人索要拒絕歸還致使他人付出額外成本的,拒絕歸還一方應當賠償額外的合理損失。拒絕歸還之後的新的法律責任,跟村委會沒有多大關係。

    ●最後,如果是發的福利卡或有現金存款的銀行卡,用卡的時候一定有字幕提示「持卡人名字的部分漢字,會用銀行卡到ATM機使用的,一定是識字的人;如果是到銀行櫃檯使用,需要簽名,名字不一樣馬上就知道」,所以如果是社保卡好說,如果是有現金的儲蓄卡,使用過卡或者拒不歸還的責任,由拒不歸還者承擔違法責任是沒有問題的。總之,不要有僥倖心理,只要佔了便宜或者侵犯了別人可以正常使用的權利,遲早要還的。●

    供參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請問:如果有人欠了銀行信用卡。銀行能否沒經得使用者同意扣除同一銀行其他儲蓄卡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