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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拳威磚家

    按理說沒有一點責任,可是根據國情,不超過百分之十的“喪葬費”還是必須要出的。這裡面又存在另一個問題:如果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電瓶車全責,司機無責,那麼“喪葬費”就要車主自己掏腰包了。所以一般情況這種事要主動承擔不超過百分之五的責任,目的很簡單,就是讓保險公司替你承擔“喪葬費”。

  • 2 # 蜀黍說事兒

    第一,如果鑑定後電動車是超標車屬於機動車的話,那麼就是兩輛機動車之間的事故,電動車要承擔全部責任,損害賠償按照各自的責任來承擔,也就是說前車不承擔任何賠償。而後車電動車作為機動車必須要投保交強險,其他的三者險,車險如果有那麼按照保險規定來賠償,如果沒有那就沒有任何賠償了。

    第二,如果經鑑定屬於非機動車,那麼交通事故責任還是電動車的全部責任,損害賠償按照《道交法》的規定,機動別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不論責任,不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如果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承擔超出部分的10%,如果機動車方沒有保商業險,那麼就要車主或者駕駛人來承擔,如果有商業險,則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舉個栗子:電動車全責,所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等共計50萬元,交強險承擔最高限額1.1萬,50-1.1=48.9萬,10%就是4.89萬元,機動車一方要承擔4.89萬元,如果有商業險,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沒有的話就自己掏腰包了。

  • 3 # 天和Auto

    關鍵詞:等紅燈、被追尾、追尾車輛駕駛人死亡,汽車可能無責。等紅燈如是在機動車車道汽車無責,但也有汽車在非機動車道等待訊號燈導致追尾的案例,如果是在非機動車道則汽車全責。假設汽車是正常行駛在機動車道內沒有壓線等違章行為,那麼這起事故不存在異議,簡單分析一下。

    機動車在機動車道正常等待放行,車輛不存在任何違章行為,即使壓線也與此次事故無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文簡稱交通法)第4章第一節37條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路段,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追尾汽車,這種行為首先觸犯了《交通法》;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早已沒有違章的說法,任何違反交通法的駕駛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交通違法則屬於肇事,沒有任何人應為肇事行為分擔責任。

    其次需要對電動車進行技術鑑定,《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新規中要求非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25km/h、整備質量不得大於55公斤、電池標稱電壓小於等於48V、必須有腳踏板功能等。超過這一標準則不屬於非機動車,時速在25~50km/h之間屬於輕便摩托車、超過50km屬於普通摩托車,只要該電動車僅技術鑑定為機動車,則這起事故非常容易處理。

    機動車與機動車的碰撞不存在所謂的弱勢,電瓶車想來是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其違法行為隨著肇事人的死亡無法追責,但三種違法駕駛行為合一追尾一臺怠速等待訊號燈的汽車,責任劃分是沒有爭議的。

    如果車輛鑑定符合電動腳踏車標準同樣可以不承擔10%的無責賠償,原因也很簡單。

    無責賠償的附加說明為“交通事故損失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任何角度分析,騎行一輛電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一定是主觀的,沒有人強迫的前提下主觀=故意,且追尾後“一擊必殺”的可能性本就不高,能做到這種程度不排除有其他因素導致自殺的可能性,所以汽車方不僅是無責方還有可能是受害方,如核實問題後甚至可以賣掉汽車透過購車發票索取貶值差值。

    當然這種結果誰也不願因看到、也不至於走到這一步,理想的結果是不參與任何賠償、自費維修車輛,車輛貶值率也只能默默承受了,出過人命的汽車真的少有人願意接手,所以也要堅持底線,不應該他人的錯誤加大車輛的損失。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 4 # 楊傑17606

    如果是在機動車道上,無責。如果是在非機動車道上,但是那種可以借道的(沒有隔離護欄或地上沒有腳踏車標誌),機動車主責。如果在在非機動車專用道上,全責。

    即便無責,也要在交強險限額內負全部賠償責任,交強險之外的付10%(最後一點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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