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幹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擔任師級以上職務,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軍齡(含參加地方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或者年滿50週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②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週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④未達到退休年齡,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⑤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級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役或在部隊服役,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檔案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1993]政聯字第6號)
軍隊幹部離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離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師職以下年滿55週歲的幹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軍職年滿60週歲的幹部;
④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且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⑤在敵佔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⑦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軍官,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檔案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國發[1984]130號)
軍隊士官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滿55歲的;
②服現役滿30年的;
④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定的。
(檔案依據:國發[1999]27號)
軍隊營級幹部工資多少:
預測軍人工工資部隊工資現役軍人工資調整情況在職軍官幹部:
正師:8000,再增:2283;
副師:7129,再增:2123;
正團:6214,再增:1953;
副團:5457,再增:1813;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週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週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週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幹休所稽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幹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停發護理費。
軍隊幹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①擔任師級以上職務,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或者軍齡(含參加地方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或者年滿50週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②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週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④未達到退休年齡,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⑤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級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役或在部隊服役,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檔案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1]39號[1993]政聯字第6號)
軍隊幹部離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離休:
①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師職以下年滿55週歲的幹部;
②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軍職年滿60週歲的幹部;
④建國後入伍、建國前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且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幹部;
⑤在敵佔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
⑥1948年底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⑦身體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軍官,可以提前離休;因工作需要,身體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遲離休。
(檔案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1號,國發[1984]130號)
軍隊士官退休的條件是什麼?
答:軍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①年滿55歲的;
②服現役滿30年的;
④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並經駐軍醫院診斷證明、軍以上衛生部門鑑定確定的。
(檔案依據:國發[1999]27號)
軍隊營級幹部工資多少:
預測軍人工工資部隊工資現役軍人工資調整情況在職軍官幹部:
正師:8000,再增:2283;
副師:7129,再增:2123;
正團:6214,再增:1953;
副團:5457,再增:1813;
享受條件:
(1)軍隊離休幹部中第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的,以及抗戰後期和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且年滿70週歲的。
(2)副軍職以下離休幹部因戰因公傷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癱瘓、雙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幹部因戰因公評為特等、一等殘廢或者因病癱瘓、雙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經醫院證明和組織批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發給護理費。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所依據的“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主要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依賴程度。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①進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動。上述五項均需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
審批機關:
移交政府安置前,軍隊離休幹部享受護理費由軍隊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軍隊退休幹部由軍以上政治機關審批。移交政府安置後,由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從批准之月起發給護理費。
報批程式:
軍隊離休幹部年滿70週歲享受護理費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門審批,報省備案,從年滿70週歲的當月起享受護理費;軍隊離退休幹部因病因殘享受護理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幹休所稽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門審定,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中心審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護理費。
軍隊離休幹部在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經醫院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報請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停發護理費,改發公勤補助費。
軍隊退休幹部,凡享受護理費的,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由當地縣屬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縣以上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停發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