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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笑談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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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半夜酒醒找水喝1
先說說本人的情況吧,在國企工作,平時工作按部就班,但有時也需要加班,如年終決算,臨時性突擊任務等。一般加班是不給加班費的。如果需要整天加班,必須先按部門申報,領導簽字,交人事部門造冊,可以補休。如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加班則按勞動法規定發2倍或3倍工資。另工休假不休也不發加班費,只能做奉獻了。你說的二十四小時上班制不知是連續上,還是三班倒。有些單位因工作性質如列車乘務員,跑長途一班要上幾十個小時,當然中間可以休息,跑一次後可以休息幾天。平時沒加班費,只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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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事論壇
從法規上已經解決這個問題,各地政府需要積極執行即可。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處理比較好、不違反八項規定的城市是北京和上海市,由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制定政策性檔案,依法依規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和加班工資發放的情形進行明確。
我們知道,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管理,編制內職工加班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編制外的與機關事業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管理的,導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不能發放加班費的矛盾。怎麼辦?有辦法,當然是依法處理,別想歪了。
國家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明確一般不得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息日節假日工作,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工作的應給予補休。但因工作需要加班又因崗位需要不能補休的怎麼辦?這個情況國家沒有規定,處於空白,正所謂國家不禁止即可為,沒有規定就依法參照制定具體規定並向全社會公示,問題可以解決了: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情況下,可以發放加班工資,發放加班工資的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即安排職工休息日加班的,按2倍工資標準發放,節假日加班的,按照3倍工資標準發放,延長加班的即加點的,支付不低於1.5倍的加班工資。
這是完全符合八項規定和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規定的要求,不違反任何規定,合理解決了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工資發放問題。
所以事業單位24小時值班加班,應該串休補休,如果因工作性質需要又不能補休的應該發放加班費,回去要求你們家領導去上級財政局和人事局反應情況,學學北京上海市經驗,對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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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擦肩而過135577267
事業在編人員是沒有加班費的,這是根據《公務員法》相關檔案規定的!你所謂的工作性質沒有說清楚,是上幾天休息幾天制還是上行政班制?像我現在的這個單位,屬於省直行政事業,也是實行24小時工作制度,五天都在單位隨時備勤,但一天值班八小時制,一天三班倒,上五天休息五天,就這樣,對於年輕人來說,還不錯!待遇中等,不奢求什麼加班費之類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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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按照現行的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又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有個別地區就出現了政策也有靈活性的做法。
先說政策規定吧:由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適用的法律是《公務員法》,而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的是,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補休。這也就是事業編制人員沒有加班費的最主要的政策依據。 (補充一點:如果是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那麼與所服務的事業單位則是勞動關係,則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他們是可以享受加班費的)
但是,由於我們通常理解的加班其實是分成幾類的:如週六日等非工作時間,這類叫做加班。如果在工作日時間內,超過工作時間的,應該叫做加點。而相關規定對此並沒有提及,所以對這部分的政策是相對空白了。
而且,在執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補休時,還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因為工作量較大等原因,無法安排補休的,類似題主說到的,已經忙到成為了機器人,一天24小時工作,如何安排補休呢?這個問題怎麼辦呢?是很多事業單位管理者比較頭疼的問題。
加班費的產生,其實是和勞動關係的產生緊密相聯的,按答主的想法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也是勞動者,也應享受加班費。但是既然一視同仁,那麼,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養老金就不應與企業人員出現差距,大家一樣拉平可以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