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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5132647964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4、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5、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 2 # 漂漂仙人

    為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衛生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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