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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勤奮的茂子

    打架,很好玩嗎?

    在有些人眼裡,打架應該是這樣的:

    也可能是這樣子的:

    但實際上呢?兄弟們吶,事實完全跟你想象的不一樣,電影很精彩,現實很骨感。

    現實生活中打架是這樣子的:

    也有可能是這樣子的:

    是不是覺得挺殘酷的,事實就是如此嘛,兄弟們,再也不要被影視劇作品迷惑啦……

    至於說的打贏坐牢,打輸住院,也不是危言聳聽,咱看看打架需要付出的代價吧: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

    5日至15日拘留+500元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拘留少掙的工資。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因判刑少掙的工資。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經濟賠償+社會及家庭嚴重影響。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公安機關留下前科劣跡 +心情沮喪鬱悶+ 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憂+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損失。

    這還沒說那些斷胳臂短腿、傷筋動骨帶來的痛苦……

    所以呀,退一步海闊天空,忍一時風平浪靜,現實生活中只要別人把你逼到絕路,真心沒必要去動手,凡事能講道理就講道理,道理講不通咱派出所見!

    認可俺滴回答,那就關注一個唄

  • 2 # 法網柔情

    同意,這是實際情況。先說一下打架鬥毆如何處理?

    輕傷以下,屬於治安案件,根據情節的不同,對打人者會處5日以下、5—10日、10—15日的治安拘留,並處罰款。輕傷以上,屬於刑事案件,構成輕傷,判3年以下;構成重傷,3—10年;致人死亡的,10年以上、無期或死刑。無論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除了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外,都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菲的一筆賠償款。

    再說一下我對這件事的認識。

    年輕的時候,比較喜歡鍛鍊身體,跑步、練臂力、打拳擊……自己認為:一來可以強身健體;二來真碰上什麼事,怎麼也能“比劃、比劃”。後來參加了工作,尤其是從事了目前的法律工作,辦理了太多的傷害案件,瞭解了太多的打架內情,才發現我的第二個認識是錯誤的,不管什麼原因,有理還是沒理,只要是“動了手”,一定是“兩敗俱傷”。我也總結了一個規律:打架之初,都是瑣事引起,雙方各不相讓,衝動是罪魁禍首;打架過程中,繼續瘋狂,比比誰的手“夠狠”,以此決定誰去醫院、誰去看守所;打架後,看到後果了,理智逐漸迴歸,無論打人的還是被打的,基本上都會後悔,都會認為“不值”,但為時已晚。所以說,現在,我鍛鍊的目的只有一個:強身健體。

    打架的成本是“不能承受之重”。

    人打架就像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是不可控的,一旦構成刑事案件,代價是非常大的。首先,要判刑,不管判輕判重、判實判緩,都是人生永遠擦不去的“汙點”;其次,要賠償,少則十幾萬,多則幾十萬,我想誰家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吧;其他的,有公職的丟公職,沒公職的丟臉面,找工作、找物件都會受到影響,甚至你的孩子以後當兵、考軍校政審都會受到影響……而這些“後遺症”完全就是由於你當初的一點“不冷靜”造成的,影響了你的一生一世甚至下一代的前途命運,你說,值得嗎?所以,我們再次重溫那句話“衝動是魔鬼”,是不是能夠悟出一點兒道理來呢?

    最後,我們用幾句歌詞來結束今天的討論“但願人生沒有淒冷,但願平安一程又一程,但願人間沒有恨,但願人間沒紛爭,但願人間快樂到永恆”。70後的老鐵們,還記得這首歌嗎……個人認識,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 3 # 鴻灤法師

    基本上不是騙人的<(`^´)>,春節較輕的,就是治安拘留,這是行政處罰。

    如果你打人構成輕傷了,那就犯罪了,刑事案件。根據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的不同,可以對你這個案件進行定不同的罪名。比如啊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可能是法律擬製)罪,聚眾鬥毆罪。少的話管制,拘役,重的無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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