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釋出了《關於修改的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統稱“《再融資規則》”)及《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以下簡稱“《再融資問答》”),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次《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再融資問答》的修訂,旨在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再融資市場化約束機制,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擊疫情、恢復生產,支援上市公司做優做強。
一、《再融資規則》、《再融資問答》主要修訂內容
《再融資規則》、《再融資問答》主要從增加發行物件數量、調整定價基準日、放寬發行價格折扣、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限制、縮短股份鎖定期、精簡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延長再融資批文有效期、限制明股實債等八個方面優化了非公開發行機制,具體如下:
(一)增加發行物件數量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將目前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物件數量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二)調整定價基準日、恢復“鎖價發行”定價機制
《實施細則》調整了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的規定,恢復了“鎖價發行”的定價機制,具體如下:
鎖價發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物件,並且發行物件屬於(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或(2)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或(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之一的,定價基準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競價發行:上市公司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
(三)放寬發行價格折扣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修改為80%。
(四)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限制
《再融資問答》放寬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的限制,將擬發行的股份數量由“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修改為“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五)縮短股份鎖定期,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規定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縮短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鎖定期,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並且透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鎖價發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物件,並且發行物件屬於(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或(2)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或(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之一的,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
競價發行:上市公司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發行物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
(六)精簡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
1、《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
2、《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根據原《創業板再融資辦法》,“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亦不屬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3、《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的條件,將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
(七)延長再融資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視窗
2020年2月1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釋出了《關於修改的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關於修改的決定》(以下統稱“《再融資規則》”)及《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修訂版)》(以下簡稱“《再融資問答》”),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次《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創業板再融資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再融資問答》的修訂,旨在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再融資市場化約束機制,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擊疫情、恢復生產,支援上市公司做優做強。
一、《再融資規則》、《再融資問答》主要修訂內容
《再融資規則》、《再融資問答》主要從增加發行物件數量、調整定價基準日、放寬發行價格折扣、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限制、縮短股份鎖定期、精簡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延長再融資批文有效期、限制明股實債等八個方面優化了非公開發行機制,具體如下:
(一)增加發行物件數量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將目前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物件數量分別不超過10名和5名,統一調整為不超過35名。
(二)調整定價基準日、恢復“鎖價發行”定價機制
《實施細則》調整了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基準日的規定,恢復了“鎖價發行”的定價機制,具體如下:
鎖價發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物件,並且發行物件屬於(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或(2)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或(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之一的,定價基準日為關於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競價發行:上市公司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
(三)放寬發行價格折扣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修改為80%。
(四)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限制
《再融資問答》放寬了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規模的限制,將擬發行的股份數量由“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20%”修改為“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0%”。
(五)縮短股份鎖定期,且不適用減持規則的規定
《主機板再融資辦法》、《創業板再融資辦法》縮短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鎖定期,將鎖定期由36個月和12個月分別縮短至18個月和6個月,並且透過非公開發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減持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鎖價發行: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物件,並且發行物件屬於(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或(2)透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或(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之一的,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
競價發行:上市公司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物件的,發行物件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
(六)精簡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拓寬創業板再融資服務覆蓋面
1、《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連續2年盈利的條件;
2、《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的條件(根據原《創業板再融資辦法》,“最近一期末資產負債率高於45%”亦不屬於創業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3、《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取消創業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且使用進度和效果與披露情況基本一致的條件,將其調整為資訊披露要求。
(七)延長再融資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選擇發行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