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踢足球的方法踢足球是指按一定的動作方法,用腳的某一部位將球踢向預定目標。主要用於傳球和射門。具體方法是:按腳觸球的部位,可分腳內側、腳弓內側踢球、正腳背踢球、外腳背踢球、腳尖和腳跟踢球等多種方法。二、踢足球的規則1、足球比賽場地及用球標準的國際比賽場長度為100~120m,寬度為64~75m。世界盃決賽時所用球場的標準為:長度105m,寬度65m,並鋪有草皮。正式國際比賽必須在天然草皮球場進行,不得在人造草皮球進行。足球場內劃有:球門線、邊線、中線、罰球區、球門、角球區、中點、中圈、罰球弧。球場四角各豎一面高度不超過1.5m的角旗。足球門的寬度為7.32m,高度為2.44m。2、標準的國際比賽用球,其周長為68~71cm,重量在比賽開始時為396~453g,充氣後的壓力為0.6~1.1大氣壓。球的顏色應與球場有明顯的區別,一般為白色、晚間用燈光比賽時,須使用黑、白兩色球。比賽中未經裁判允許,不得更換比賽用球。3、參賽人數及比賽時間:正規足球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11人,其中一人必須是守門員,每場比賽可替換三人,任何一個球隊少於七人時,比賽不能進行。每場正規的足球比賽,有一名主裁判、二名助理裁判和一名替補裁判。主裁判鳴哨後,開球隊員將球向前踢至滾動一週後,即開始比賽。比賽的時間分上、下兩上半場,每半場為45min,中場休息時間不15min。在全場比賽90min內打成平局後,需打加時賽,加時賽的時間為30min,上下兩個半場各為15min,中間不休息,只交換場地,採用突然死亡法進行比賽。若加時賽仍為平局,且必須決出勝負,則採用互相罰點球決勝負的辦法。勝一場得3分,平一場得1分,負一場得0分。4、裁判員及助理裁判員職權在足球比賽中,裁判員根據足球規則賦予的權力,可以對比賽雙方隊員、教練員等的不正當行為和犯規進行處罰、警告或罰出場直至取消比賽資格。助理裁決員協助裁判員執行規則,當球的整體越出邊線或端線,應指明哪一方踢球門球,或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當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時,助理裁判員持旗指向中圈,主裁判鳴哨判為勝一球。5、越位及侵人犯規處罰:在現代足球比賽中,最多、最常見就是越位犯規和侵人犯規。判罰越位犯規應根據以下三個條件。進攻隊員傳球一剎那,同隊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處的位置比球更接近對方端線。接球隊員與對方端線之間少於二名防守隊員。球員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或干擾比賽,也應判罰越位犯規。侵人犯規的處罰,要根據足球規則精神對故意犯規與合理動作,勇敢頑強與粗野動作,良好作風與不正當行為加以識別和區分。侵人犯規主要有:拉人、拌人、阻擋和危險動作。拉拌人犯規在比賽中最常見到的是隊中爭搶球的目的不在球,故意用手拉或腳拌摔對方隊員或剷球中故意剷倒對方隊員;應判罰直接任意球或點球。阻擋犯規常見的是隊員爭搶球目的不在球,而是故意阻攔對方向球跑動。危險動作是指雙方隊員鄒搶球動作和踢球方式,被裁判認為有可能傷及對方或自己的危險性。如阻擋和危險動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應判罰間接任意球。此外,裁判員應掌握好有利與無利的原則,儘量避免做出對犯規一方有利的判罰。例如:攻方射門時,守方非守門員的隊員用手觸球犯規,但球仍然進了球門,裁判員則不應判手球犯規,而應判進球有效。此時裁判員若判防守犯,反而使進攻一方有可能失去一次得分機會。這樣,就有可能造成對犯的一方有利了。有利和無利原則掌握得好壞,是衡量一個裁判員執罰水平的重要標誌。足球比賽中,允許雙方隊員進行合理衝撞,但必須在雙方控制的範圍內,用肩部以下、肘部以上的部位,衝撞對方相同部位,且肘部不應外張,衝撞力量應適當。比賽中,對故障拉人、推人、踢人、拌人、兇猛地跳向對方、帶有危險性衝撞、故意手球一般應判罰直接任意球,如守方在罰球區內犯有上述犯規動作,應由對方罰點球。比賽中,任何一方的踢球方式有傷及對方的危險或阻擋、衝撞手中無球的守門員或守門員違例,均應判罰間接任意球。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有過錯的教練員、領隊或隊員,妨礙比賽,對裁判員判罰表示不滿或有不正當行為者應以黃牌警告;對有惡劣行為或嚴重犯規,用粗言穢語進行辱罵者,應予以紅牌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在比賽中,無需向被警告者作任何解釋,但賽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呈交主辦機構。
一、踢足球的方法踢足球是指按一定的動作方法,用腳的某一部位將球踢向預定目標。主要用於傳球和射門。具體方法是:按腳觸球的部位,可分腳內側、腳弓內側踢球、正腳背踢球、外腳背踢球、腳尖和腳跟踢球等多種方法。二、踢足球的規則1、足球比賽場地及用球標準的國際比賽場長度為100~120m,寬度為64~75m。世界盃決賽時所用球場的標準為:長度105m,寬度65m,並鋪有草皮。正式國際比賽必須在天然草皮球場進行,不得在人造草皮球進行。足球場內劃有:球門線、邊線、中線、罰球區、球門、角球區、中點、中圈、罰球弧。球場四角各豎一面高度不超過1.5m的角旗。足球門的寬度為7.32m,高度為2.44m。2、標準的國際比賽用球,其周長為68~71cm,重量在比賽開始時為396~453g,充氣後的壓力為0.6~1.1大氣壓。球的顏色應與球場有明顯的區別,一般為白色、晚間用燈光比賽時,須使用黑、白兩色球。比賽中未經裁判允許,不得更換比賽用球。3、參賽人數及比賽時間:正規足球比賽,每隊上場人數為11人,其中一人必須是守門員,每場比賽可替換三人,任何一個球隊少於七人時,比賽不能進行。每場正規的足球比賽,有一名主裁判、二名助理裁判和一名替補裁判。主裁判鳴哨後,開球隊員將球向前踢至滾動一週後,即開始比賽。比賽的時間分上、下兩上半場,每半場為45min,中場休息時間不15min。在全場比賽90min內打成平局後,需打加時賽,加時賽的時間為30min,上下兩個半場各為15min,中間不休息,只交換場地,採用突然死亡法進行比賽。若加時賽仍為平局,且必須決出勝負,則採用互相罰點球決勝負的辦法。勝一場得3分,平一場得1分,負一場得0分。4、裁判員及助理裁判員職權在足球比賽中,裁判員根據足球規則賦予的權力,可以對比賽雙方隊員、教練員等的不正當行為和犯規進行處罰、警告或罰出場直至取消比賽資格。助理裁決員協助裁判員執行規則,當球的整體越出邊線或端線,應指明哪一方踢球門球,或擲界外球,或踢角球。當球的整體越過球門線時,助理裁判員持旗指向中圈,主裁判鳴哨判為勝一球。5、越位及侵人犯規處罰:在現代足球比賽中,最多、最常見就是越位犯規和侵人犯規。判罰越位犯規應根據以下三個條件。進攻隊員傳球一剎那,同隊隊員在對方半場內所處的位置比球更接近對方端線。接球隊員與對方端線之間少於二名防守隊員。球員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或干擾比賽,也應判罰越位犯規。侵人犯規的處罰,要根據足球規則精神對故意犯規與合理動作,勇敢頑強與粗野動作,良好作風與不正當行為加以識別和區分。侵人犯規主要有:拉人、拌人、阻擋和危險動作。拉拌人犯規在比賽中最常見到的是隊中爭搶球的目的不在球,故意用手拉或腳拌摔對方隊員或剷球中故意剷倒對方隊員;應判罰直接任意球或點球。阻擋犯規常見的是隊員爭搶球目的不在球,而是故意阻攔對方向球跑動。危險動作是指雙方隊員鄒搶球動作和踢球方式,被裁判認為有可能傷及對方或自己的危險性。如阻擋和危險動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應判罰間接任意球。此外,裁判員應掌握好有利與無利的原則,儘量避免做出對犯規一方有利的判罰。例如:攻方射門時,守方非守門員的隊員用手觸球犯規,但球仍然進了球門,裁判員則不應判手球犯規,而應判進球有效。此時裁判員若判防守犯,反而使進攻一方有可能失去一次得分機會。這樣,就有可能造成對犯的一方有利了。有利和無利原則掌握得好壞,是衡量一個裁判員執罰水平的重要標誌。足球比賽中,允許雙方隊員進行合理衝撞,但必須在雙方控制的範圍內,用肩部以下、肘部以上的部位,衝撞對方相同部位,且肘部不應外張,衝撞力量應適當。比賽中,對故障拉人、推人、踢人、拌人、兇猛地跳向對方、帶有危險性衝撞、故意手球一般應判罰直接任意球,如守方在罰球區內犯有上述犯規動作,應由對方罰點球。比賽中,任何一方的踢球方式有傷及對方的危險或阻擋、衝撞手中無球的守門員或守門員違例,均應判罰間接任意球。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有過錯的教練員、領隊或隊員,妨礙比賽,對裁判員判罰表示不滿或有不正當行為者應以黃牌警告;對有惡劣行為或嚴重犯規,用粗言穢語進行辱罵者,應予以紅牌罰出場,取消比賽資格。裁判員在比賽中,無需向被警告者作任何解釋,但賽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寫出書面報告呈交主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