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位(Offside)是始創於1874年的足球運動規則。它對進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 即 在進攻方傳球球員起腳的瞬間,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並試圖藉此位置進球或干擾比賽,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並不算傳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決議1 在越位的定義中,“接近對方球門線”的意思是指頭、軀幹和腳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隊員更接近球門線。手臂不包含在內。 原因:足球比賽是用頭、軀幹和腳來完成的,如果它們更接近對方球門線,就很可能獲得利益。而如果僅手臂在前是不能獲利的。 決議2 “捲入”現實比賽解釋如下: 1、干擾比賽是指參與傳遞或觸到隊友傳來或觸到的球。 2、干擾對方是指透過明顯的阻擋對方視線或移動或做出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姿勢或移動,以達到阻止對方爭搶球或可能爭搶球。 3、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從球門橫樑或立柱反彈回來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從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回來的球。 原因 這些解釋在2003年9月國際足球理事會年會修改後已經試用了兩個多賽季,國際足球理事會的這個決議是對《足球競賽規則》更進一步的解釋。 越位位置 左邊的藍方前鋒正處於越位位置因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他的頭部身體或是腳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於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進攻球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4]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他被裁判員認定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會構成越位違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透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如果球員是透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球員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頒佈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 則。 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指碰到或接到隊友傳過來或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指以阻擋對方隊員的視線或移動路線來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員認定為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指已經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門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臥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裁判已示意確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荷蘭對義大利的賽事中正因義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進球被判有效。 實踐中如果裁判認定處於越位狀態的球員能夠拿到球的話該球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
越位(Offside)是始創於1874年的足球運動規則。它對進攻方向前傳球時接球運動員允許站到的位置作出嚴格限制。 即 在進攻方傳球球員起腳的瞬間,接球球員比倒數第二名防守球員距離球門更近,同時比球距離球門更近,並試圖藉此位置進球或干擾比賽,就會被判罰越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角球和界外球並不算傳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的有關決議 決議1 在越位的定義中,“接近對方球門線”的意思是指頭、軀幹和腳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隊員更接近球門線。手臂不包含在內。 原因:足球比賽是用頭、軀幹和腳來完成的,如果它們更接近對方球門線,就很可能獲得利益。而如果僅手臂在前是不能獲利的。 決議2 “捲入”現實比賽解釋如下: 1、干擾比賽是指參與傳遞或觸到隊友傳來或觸到的球。 2、干擾對方是指透過明顯的阻擋對方視線或移動或做出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姿勢或移動,以達到阻止對方爭搶球或可能爭搶球。 3、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從球門橫樑或立柱反彈回來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從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回來的球。 原因 這些解釋在2003年9月國際足球理事會年會修改後已經試用了兩個多賽季,國際足球理事會的這個決議是對《足球競賽規則》更進一步的解釋。 越位位置 左邊的藍方前鋒正處於越位位置因為他相比球和站一球員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條件決定即球的位置及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位置。當球員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後第二位的對方球員更靠近對方底線”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員處於本方半場內則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員和第二名對方球員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規則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的一項新決策其規定“他的頭部身體或是腳的任何部分均比球和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手臂則不在定義的範圍之內。”也就是說一名球員處在越位位置的定義是該球員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對方站在最後第二位的球員的身體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對方的底線時即處於越位位置。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2009至2010年度足球規則中明確指出一個暫時離開場地的球員將被認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邊線的那一點上。 注意站在最後的兩名對方球員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場上隊員或兩名場上隊員。帶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進攻球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也不會越位違例。 需要強調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隊友碰到或者開出的時刻決定若球在對方隊員操控中本方球員不算越位即使此球員在越位位置上。單是處於越位狀態本身並沒有違例。[4] 另外球員處於越位位置這種狀態跟雙方隊員正在向前還是向後奔跑是無關的。而任何球員的越位狀態在對方球員接觸到球之後都會消失具體的裁決由裁判員決定。 越位違例 球員處於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觸到或者拿到的時候他被裁判員認定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會構成越位違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響比賽、影響對方球員以及透過處於該位置獲益。 如果球員是透過界外球、球門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屬於越位違例。 球員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頒佈了越位規則的新解釋並在2005年7月併入規 則。 則第11條。這些條文旨在更清晰地定義以下三種情形 影響比賽指碰到或接到隊友傳過來或被隊友碰過的球。 影響對方隊員指以阻擋對方隊員的視線或移動路線來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員認定為欺騙或干擾對方隊員的手勢或動作。 從越位位置獲益指已經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門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隊員身上反彈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臥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裁判已示意確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荷蘭對義大利的賽事中正因義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進球被判有效。 實踐中如果裁判認定處於越位狀態的球員能夠拿到球的話該球員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罰。 時至今日裁判對新定義的解釋仍然被認為頗有爭議。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應如何行動才不會被指“影響對方隊員”仍未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