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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鼎律師

    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一下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

    經常可以看到有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新聞評論中說,為什麼不判死刑,為什麼讓人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還不判死刑。誠然,樸實的價值觀告訴我們,如果一個人的罪行導致了這麼嚴重的後果,哪怕是千刀萬剮都不可饒恕。但是,嚴刑峻法真的可以讓犯罪率真正降下去麼?

    就用拐賣婦女兒童罪來說吧,這個罪從輕到重是這樣的:拐騙婦女兒童→拐賣婦女兒童→拐賣婦女兒童時有故意傷害、強姦、殺人行為的。罪行從輕到重是這樣,那麼刑法也是一樣,只有在拐賣婦女兒童時故意傷害、強姦、殺人的,才能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

    很多人就困惑了,我們的刑罰這樣規定,是不是在保護罪犯,如果從一開始的拐騙就判死刑,是不是就沒有人敢去這麼做了。我想說,真的不是,打個比方,如果真的一個拐騙行為都可以判死刑了,先不說會讓法官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權,就說一個拐騙行為就可以判死刑,那麼罪犯就會想,我已經可以判死刑了,那麼我再去搶劫、綁架、殺人、強姦加起來也是死刑,既然都是死刑,那我為什麼不更瘋狂一點呢,那麼一個拐騙的行為很可能就會讓被害人受到更多的傷害。

    這樣的嚴刑峻法,不僅達不到罪刑相適應,更會造成社會上沒有人犯輕罪,要麼是合法公民,要麼是死刑犯。

    在生活壓力這麼大的今天,人崩潰很多時候都是一瞬間的事,如果犯輕罪,還有機會改過自新(刑法的另一個作用就是教育作用),重新迴歸社會,那麼社會秩序會比較穩定,不容易像古代那樣一群人因為嚴刑峻法被逼上梁山,落草為寇,危害一方。

    只有真正的罪刑相適應,才能讓刑法越來越健全,社會越來越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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