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發護齡津貼的年限,按照本人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以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時間算起。
(二)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三)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互相調動工作崗位,其護齡、教齡可以合併計算。
(四)原在軍隊醫療衛生單位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後仍繼續從事護理工作,和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五)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和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期間護齡津貼照發。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致殘不能從事護理工作的,原來的護齡津貼照發。
(六)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不論工資關係轉出與否),從下一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調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並從調回護理崗位的下一個月起發給護齡津貼。
(七)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事假超過三個月的,均從超假之月起停發護士工齡津貼。上班後從第二個月起,計發護士工齡津貼。
(八)離職短期進修的護理人員,超過半年的,從超過之月起停發護齡津貼;正式考入各類學校的,學習期間停發護齡津貼。
(九)受行政開除公職,或自動離職的護理人員,如再次參加工作,護齡從重新擔任護理工作之月起計算。
(十)護齡津貼按年度計算,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發。上年度從事護理工作,一律從下年度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計算。停發護理津貼的時間,在計算護士工齡累計年限時,應予扣除。
(一)計算發護齡津貼的年限,按照本人參加革命工作和社會主義建設以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時間算起。
(二)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糾正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三)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互相調動工作崗位,其護齡、教齡可以合併計算。
(四)原在軍隊醫療衛生單位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後仍繼續從事護理工作,和原在集體所有制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所有制醫療衛生單位後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
(五)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和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期間護齡津貼照發。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致殘不能從事護理工作的,原來的護齡津貼照發。
(六)正式調離護理工作崗位的(不論工資關係轉出與否),從下一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調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後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併計算護齡,並從調回護理崗位的下一個月起發給護齡津貼。
(七)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事假超過三個月的,均從超假之月起停發護士工齡津貼。上班後從第二個月起,計發護士工齡津貼。
(八)離職短期進修的護理人員,超過半年的,從超過之月起停發護齡津貼;正式考入各類學校的,學習期間停發護齡津貼。
(九)受行政開除公職,或自動離職的護理人員,如再次參加工作,護齡從重新擔任護理工作之月起計算。
(十)護齡津貼按年度計算,從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發。上年度從事護理工作,一律從下年度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計算。停發護理津貼的時間,在計算護士工齡累計年限時,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