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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潭州劉員外

    幸好員外沒有遇到這樣的開發商,還算靠譜,說贈送一個空中花園,還真送了。題主說的開發商,如果真那麼做了,那一定是沒有實力的開發商,也是不講誠信的開發商。但也不排除題主被銷售人員忽悠的情況。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還真不好去找開發商。

    所以,題主第一要做的,就是要搞清楚當初買房時,說贈送面積是從哪兒得到的資訊?如果是開發商的宣傳海報或者紙張資料什麼的,那可以作為證據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只是不知道,時過境遷,開發商這些證據資料還有沒有留下?如果有則好辦。如果沒有,那有點難辦了!

    如果只是銷售人員的口頭表述,又沒有錄音什麼的,甚至在交意向定金的時候,都沒有在上面註明的話,也是枉然。因為這基本可以看出來,就是售樓人員為了銷售樓盤忽悠題主的。這種情況,如果估計還真不是開發商真實意思的表達,則題主辦房本時,開發商當然會要題主多花錢了。

    難度就在於,題主手中是否握有對方承諾的證據?並且這證據的法律效力到底有多大?因為題主資料資訊有限,外人難以判斷真實情況,所以不好下結論。不過這也給那些想買房的人提了個醒,今後買房時,要注意收集開發商各種紙質的檔案資料,尤其是開發商的承諾內容資訊(比如印有開發商名稱和蓋有公章)要注意存留。

    關於誠信的話題,從來就沒有斷過。做生意講究誠信,這是最起碼的道德底線。可如今不講誠信的企業和人,實在是不少。對於不講誠信者,員外一律給予譴責!

  • 2 # 我住三環南

    這個問題是否合理的標準?主要是看你購房時所籤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也就是說開發商所說的贈送面積是否寫進了購房合同中,如果開發商所說的贈送面積就是個口頭承諾,一旦發生糾紛,由於購房者沒有投訴證據,基本上投訴無門!

  • 3 # 銳眼說小區

    首先需要題主明確的是“開發商”說的,還是“售樓部”工作人員,或者說是“售樓小姐”說的。而且這個“說的”又是怎麼說的,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是廣告上的宣傳語,還是雙方簽字畫押的?

    有多少人知道,一個樓盤的開發,開發商(房地產公司)主要是屬於籌資方,而施工方是家公司,設計,監理又各是一家公司,還有的把文案策劃,宣傳,廣告等打包給另家公司,樓盤的銷售又是另一家公司。我所知道的一家公司,就代理了本地數十家開發商的數十個樓盤的銷售,在這樣的情況下,購房者的購房合同是跟哪家公司簽訂的呢?

    另外,房屋代理銷售公司又會招聘很多漂亮的售樓小姐銷售。說老實話,很多年輕的售樓小姐,她自己都沒有買過房子,更沒有住過新房,她能有什麼體驗呢?她們只會把銷售公司教給她們的描述樓盤的各種好的地方背下來,不好的地方她們會介紹嗎?這就得需購房者深入瞭解,審慎比較後才能決定購買。

    很多人都知道售樓小姐是短期行為,為了提高銷售業績,多得提成,介紹時都會滿口承諾,違反常識的都會答應,反正自己不會幹一輩子,房子賣了就走人,合同簽了是效益,其它的不用過多考慮。大家都知道樓頂屬於公共的,頂層房一般不好賣,但售樓人員就敢介紹買頂層房的,可以在樓頂搭建臨時空間,或者使用樓頂面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買過房子的人就認為佔了便宜,就籤合同交錢了。可是這種沒有雙方書面合同的承諾有保證嗎?

    有的業主,老是咬著開發商說的,可是開發商真的說過了嗎?再去找售樓小姐,人家早已辭職或者跳糟了。後來引起糾份,開發商一紙宣告“一切以書面的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為準。”在這樣的情況下,業主能怪誰呢?只能怪自己吧,怪自己貪小便宜的心理和行為。

    再說了,開發商的宣告沒有道理嗎?如今是契約時代,夫妻結婚前很多都要籤婚前財產協議甚至去公證呢,業主買房時僅僅憑几句連他自己都不知道的屬於哪一方的售樓人員的口頭承諾或者推銷口頭禪,就想證明人家答應過,或者說“說的”,就想憑這個去主張權益,可能嗎?

    自己先醒醒吧!

  • 4 # 醉江南小鎮

    贈送的面積是辦不了房產證的,在房屋規劃裡都是沒有的,是開發商宣傳的一個廣告,如厰開式陽臺,算一半面積,為討好使用者,答應交付時封閉,就講贈送你多少平方,但房本上還是按原來規劃審批的一半面積辦的,如果全面計算,容積率提高了,通不過的。在辦理房本能將贈送面積辦進去,開發商已經有通天的本事了,化點錢還是合算的,不會按原單價吧!以後你轉賣就按房本的面積計了,否則也是贈送給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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