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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aazhu1

    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外交代表分為以下幾類:

    (一)使館館長 (二)其他外交人員

    1、大使 1、參贊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書

    3、臨時代辦 3、陸、海、空軍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

    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它是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外交代表。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當大使(公使)不在任時,由使館人員臨時代理職務,稱為臨時代辦。

    另外,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都是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

    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階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

    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

    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武官由派遣國委任並徵得接受國同意後派出。武官的使命是從事軍事外交工作,並得以合法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武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尊重駐在國的法律。

    武官的辦公機構為武官處。

    武官處是使館的組成部分。武官處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武官秘書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武官處在行政上受雙重領導,即受使館館長的領導和國內派出部門的領導。

    武官、副武官以及武官處人員與駐在國軍方的公務交往和私人聯絡,一般都應當透過該國武裝力量主管外國武官的外事部門進行安排。

    武官希望會見軍方人員,參觀訪問軍事單位或設施,向軍方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在駐在國旅行,一般均應事先向指定的軍隊外事部門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獲准後方可進行。武官舉行招待會、宴請或其他活動,如請軍方人士參加,一般也要將請帖送軍方外事主管部門轉交。

    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以及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

    這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主要有:人身、辦公所、住所、公文件案、財產不可侵犯;免受駐在國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轄;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納關稅和其他一些捐稅。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駐在國法令和不干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中國古代就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之說。在歐洲,從十三世紀起,即開始出現常駐使節,他們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別的保護。當然,當時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尚無成文的國際法為依據。到十七世紀後半期,互派常駐使節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後,使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逐漸形成為一種慣例。

    以後,隨著國際交往日益頻繁,有些國家對使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訂立了專門的協定,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併為各國所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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