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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外貿企業做進出口代理業務時,要充分重視其風險,加強代理業務的風險管理,以免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有些公司雖然有進出口經營權,但沒有國外客戶;經營單位沒有進出口某種產品的資格或進口許可證;委託單位沒有足夠資金,也沒有銀行授信額度,想透過外貿公司代理解決融資難問題;委託單位缺少外貿經營人才,不懂國際貿易做法與規則;外貿代理公司因直接經營業務量少,認為代理業務風險小,想透過外貿人才優勢和資金優勢開展代理業務。
我們可以總結出進出口代理具有以下風險特徵。
一是進出口業務代理不同於其他代理業務,因為進出口代理涉及外商,代理公司必須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出現糾紛,進出口代理商首先要承擔全部責任。
一般來講,外貿代理公司僅收取1%到5%的代理費,但對外商、運輸公司、海關及外匯管理局要承擔全部責任和義務。不管進口代理公司能否收到委託商的貨款,只要外商交貨,代理公司必須付款。如果遇到國內委託商資金困難,甚至倒閉、破產時,代理公司將會損失很大。
二是進口代理商實際上是對委託商的一種融資。目前中國大部分進口代理都是先收10%到20%的保證金,進口代理商對外開信用證。這種做法實際是進口商對委託商的一種融資,如果委託商資信不良,或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問題,進口代理商將承擔收不回貨款的風險。
三是進出口代理商實際上要承擔與委託商、國外客戶兩家的義務與風險,因此說進出口代理商的風險是雙重的。除此之外,還要承擔對海關、銀行、外匯管理局、稅務局監管的責任。
四是關於進口貨物所有權問題。一般情況下,進口代理商很難行使對貨物的所有權。案例一中的情況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最大的風險是貨物運到國外後不能收回貨款。一般情況下,出口收匯風險主要有以下六種情況:
(一)、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交貨,一是生產廠誤工,造成晚交貨;二是用類似規格的產品代替合同規定的產品;三是成交價格低,以次充好。
(二)、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
雖然規定了以信用證方式結匯,並且按時保質出貨,但出貨之後,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使信用證推動了應有的保護作用。這時即便買方同意付款,卻白白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訊費用和不符點扣款,且收匯時間大大推遲,尤其對數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來會出現虧損。
(三)、信用證規定的陷井條款所造成的風險。
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買方會抓住賣方急於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種種付款的可能,誘使企業出貨。一旦放貨給了買方,買方極可能故意驗貨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出具後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等。這類條款議付行及受益人都無法保證做到,必須認真審證。一旦出現陷井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勿貪一時省事,給日後埋下風險隱患。
(四)、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兩頭在外,易出現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一旦出現官司,會造成有理打不贏的局面,尤其對那些只注重電話聯絡的企業。其次,由於每年企業的客源在擴大,為了企業在貿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對每一個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等,逐年進行篩選,降低業務風險。
(五)、與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風險。
對出口業務來講,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託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託方承擔,代理方僅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而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不是這樣。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戶少,收匯能力差,又要力爭完成指標;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費少。
(六)、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這種方式就等於給進口商融資優惠,雖然開證人自願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僅需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是客戶等待貨物到港後查驗到貨的數量。如市場變化銷路不暢,進口商可申請銀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貨給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以為是關係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出現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問題,不但錢收不回,貨也可能收不回。